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53R/2009-09734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09-4-30 0:00:00
文号 射公政〔2009〕0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射阳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本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全局新闻宣传工作水平,及时报道全局工作动态以及在公安工作中涌现的优秀人物和先进集体,不断培树公安机关的的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局新闻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新闻宣传网络
    1、政治处负责全局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包括新闻宣传计划的拟定、新闻稿件的审核、对外媒体联络,定期举办新闻宣传民警培训班, 定期通报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对各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等。
    2、所有建制单位均要明确1名民警为兼职通讯报道员,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和用稿统计上报工作。各单位兼职通讯报道员名单于四月二十五日前报政治处。
    二、明确新闻宣传任务
    公安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各个阶段公安工作重点开展宣传,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综合治理、保障经济建设、服务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所做的不懈努力。
    二是抓住公安保卫战线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宣传公安战线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正气,鼓舞斗志,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三是加强对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重大灾害事故等重大事件的报道。
    四是结合爱民实践“大走访”活动,加强公安机关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宣传报道,宣传群众关心的各项可公开的警务活动,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促进公安机关执法环境的改善。
    三、严明新闻宣传纪律
    一是要强化政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主旋律,宣传正面典型,弘扬正气,鼓舞士气,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是要严格遵守公安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正确掌握公安新闻宣传中的规范用词用语,正在侦查中的案件不得报道,涉案报道 中不得暴露侦查手段和过细描写作案手段,不得在报道中对案件擅自定性。
    三是要建立严格的新闻报道审核把关制度,所有稿件必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阅同意并报政治处审核把关盖章后方可向新闻单位提供,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以及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宣传。
    四是要严格新闻采访报批制度。根据上级规定,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必须经与新闻单位同级的公安机关批准。各单位接受采访时必须热情接待并及时向县局政治处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
    四、严格新闻宣传奖惩
    1、各单位领导和全局民警要增强新闻宣传意识,重大新闻素材或好的新闻线索要及时报政治处,以便迅速组织采编报道。
    2、实行目标考核,物质奖励。县局将宣传工作任务分解到全局各单位,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同时对宣传工作实行物质奖励制度,凡是在主流媒体录用稿件的,按照县级1:1比例,地市级1: 2,省部级1 :4,中央级1: 6的稿酬奖励。同一篇稿件被不同媒体登载的,按照最高级媒体稿酬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宣传奖励经费按经费管理渠道列支,有经费单位按标准自行列支,无经费单位由县局列支。
    3、实行新闻宣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宣传纪律和规定,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或造成社会影响的,从严查处;对因擅自接待新闻单位采访、未经审核擅自投稿、重大新闻线索隐瞒不报或漏报等失职渎职行为,对公安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凡违反宣传纪律,或统计上报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综合奖评比资格。
    4、凡未经审核登记的自投稿件以及虽与公安工作或社会治安有关,但不是宣传公安工作的社会新闻类或其他稿件,不算任务,不计稿酬,有关责任自负。
    县局新闻宣传工作联系人:蔡正国、王德岭,电话:82486024
    以上通知,希认真执行。
    附:主流媒体名称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主流媒体名称
    中央级:《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每日电讯》、《法制日报》、《光明日报》、中央广播电台
    省部级:《人民公安报》、《新华日报》、江苏电视台、江苏人民广播电台
    地市级:《江苏法制报》、《扬子晚报》、《盐阜大众报》(A版或法制周刊)、盐城电视台、盐城人民广播电台、《盐城晚报》、《江南时报》、《东方生活报》
    县级:《射阳时空》、射阳电视台、射阳人民广播电台
    注:《射阳警视》一档专题折算两篇(条)报道,资讯折算一篇(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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