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346090410C/2009-09700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09-6-5 0:00:00
文号 射食药监综〔2009〕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盐城市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9〕74号)和《关于印发盐城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盐食药监市〔2007〕59号)的要求,为使我县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换证对象
    我县所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换证申报材料
    申请换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换证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6.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须注明职务、职称及从事的岗位)及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7.企业位置示意图及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
    8.企业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
    9.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10.其它换证所需相关材料;
    11.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三、换证程序
    1.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到期的也需申请换证,作书面审查,按照国家局规定由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编号,有效期同原许可证。
    2.零售连锁公司向我局药品综合监管科递交换证申请材料,由我局负责资料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现场核查。
    3.零售药店向我局药品综合监管科递交换证申请材料,由药品综合监管科负责资料审查,药品综合监管科、药品稽查科联合进行现场核查,做到“家家到”,符合要求的由我局签署意见后报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报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减其经营范围或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换证标准
    在本次换证工作中,若不涉及到许可证许可及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原开办条件和标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及登记事项内容同原许可证;若在本次换证工作中涉及到许可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则按《关于印发盐城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盐食药监市〔2007〕59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涉及许可及登记事项内容变更的企业,换证手续和变更手续可同时办理。换证现场验收参照《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现场验收标准》执行(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2009年到期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证,6月底完成换证申请工作;未到期的药品零售企业,8月底完成换证申请工作。

    六、具体要求
    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和省市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将明确有关科室的工作责任,做到周密部署、严格审查、合理安排,确保换证受理 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2.我局将换证工作与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分类分级管理、诚信体系建设、计算机远程监管、全省万店无假药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换证验收,改善店容店貌,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药品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县药品零售行业的整体水平。
    3.药品零售企业应认真开展学习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各企业在广泛学习的基础上,对本企业近5年来的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二)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品行为;
    (三)药品远程电子监管软件使用情况;
    (四)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执行情况;
    (五)销售人员管理及销售行为管理情况;
    (六)冷藏及阴凉保管药品的储存条件是否要求;
    (七)是否有擅自变更经营场地的行为(包括擅自扩大或减少经营面积);
    (八)药品GSP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排查及整改情况应在企业换证申请报告中反映。根据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精神,凡目前尚未结案或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缓换证进行整改;整改超过许可证有效期的不予换证。
    4.在换证受理、验收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以及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报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对下落不明的企业,向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书面报告,由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3个月内企业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企业为自动终止经营行为,将被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应加强连锁门店的管理,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要做到“八个统一”,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配送采购、统一网络信息、统一服务承诺;同时,新开办的所有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进行GSP认证;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连锁加盟店分批申请GSP认证,认证标准参照《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原则上10月底前,完成GSP认证申请工作。
    6.根据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精神,乡镇及以下药店的开办条件统一实行乡镇级标准。
    7.在换证受理、验收工作中,我局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在换证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因所有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需重新编号,各药品零售企业在递交换证书面申请的同时报电子版材料。

附件: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现场验收标准。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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