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8]24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社[2008]265号《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份起对我县原乡镇农机厂(综合社)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1992年底前退休,且列入县、镇统筹人员,按照文件规定增加基本生活费,即: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7元,退职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每月增加229元,并每月发放护理费300元。
从2009年1月份起,凡列入县、镇统筹人员的生活费为:退休职工每人每月按913元发放,退职职工每人每月按678元发放,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每月按1192.70元发放。全县208名退休(职)职工应发生活费、护理费合计为1133032.20元,按原规定县、镇各负担50%的比例,县应承担566516.10元,其它待遇仍按射政办[1993]71号文件精神执行。
对统筹人员发放的高于统筹部份,由各镇按14%的比例增加。
对原乡镇农机厂(综合社)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1992年后退休,未列入县、镇统筹的县属大集体职工,由各镇按照上述标准调整生活费,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
希各镇接此通知后,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转款手续。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 退休职工待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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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劳保
局,县信访局,县乡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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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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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