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8268070B/2010-06887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长荡镇 发文日期 2010-6-20 0:00:00
文号 长政办发〔2009〕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长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5号

 

 

射阳县长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的

通        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现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射阳县长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低保    标准     通知                  

  抄送: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射阳县长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20份

 

文件

射阳县民政局

 

射阳县财政局

 

射民字[2009]49号

射财社[2009]24号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省、市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全县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15元提高到245元,农村低保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30元,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这次提标与动态管理相结合,依据低保户家庭收入,对照分类施保规定,确保各低保户增补金额,不搞平均增补。现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准城乡低保户家庭收入。城市低保户以近6个月家庭平均月收入为基数,对照新低保标准,确定增补金额。农村低保户参考上年度家庭收入,核准今年上半年家庭收入,须测算下半年家庭收入,综合测算家庭平均月收入,以此为基数,对照新的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增补金额。

二、认真执行分类施保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凡是70岁以上老人、重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智力残、精神残、视力盲残)、孤儿本人可高于新低保标准10%——20%计算增补金额。

三、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凡家庭收入达到新低保标准的,办理退保报批手续,7月1日起停止发放低保金;凡家庭收入有所增长,原补金额达到或略多于新标准应补金额的,一律不增加补助金额,原补助金额保持不变;凡以前家庭收入未核准报足,经这次核准、报足,对照新低保标准,达到应补金额的,一律不增加补助金额,原补金额不变。

四、规范提标审批程序。坚持三级审批、两级公示制度。村(居)委会安排专人,对城、乡低保户家庭收入逐一入户调查核准,根据入户核查情况,对照政策规定,集体会办研究,形成提标方案,公示5天后,召开村委会、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进行票决,无异议的报镇政府审核,并公示3——5天。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批。审批后按原渠道发放低保金。

五、时间安排。6月25日——30日各镇(区)民政办拟定提标工作方案,报镇政府研究批准,进行动员部署。7月1日——15日村(居)初审(公示);7月16日——25日,镇审核(公示);7月26日——30日,县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审批。

这次城乡低保提标要求高,工作量大,时间紧,务请各镇(区)高度重视,民政办、财政所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持城乡低保沿着健康轨道良性运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射阳县民政局           射阳县财政局

 

 

20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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