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射阳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严格条件、规范经营”的原则,从源头上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规范经营市场秩序和从业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公安部门调整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规范经营。职能调整4年多来,县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和运输行为严厉打击,保持了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有序,未发生各类伤亡事故。我县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个,烟花爆竹零售点674个,自2004年12月以来,全县没有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局与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已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基数偏大,少数地区存在连片经营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进行合理规划。
二、布点规划
(一)保持批发单位现有布局。 我县现有2个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布局较为合理,营销网络健全,管理相对规范,安全设施完善,基本能够满足全县烟花爆竹市场配供需求,故保持现有2个批发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批发单位。
(二)零售网点实行总量控制。 考虑到县城面积迅速扩张和集镇人口较多等因素,县城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按人口3000人设一个烟花爆竹网点的布点要求,控制在70个以内;除合德镇以外的镇区(含驻射各农盐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按人口2000人设一个烟花爆竹网点的布点要求。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控制在470家以内。鉴于目前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过多的实际,按照“只出不进”原则,严格条件,合理布局,不再新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保证总量逐步减少,以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三、经营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每年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再学习。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是砖混结构的建筑,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店销售时,专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柜销售的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五)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储存量,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安监部门相关规定。
(六)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行一点一证经营,不得搞店外店,严禁另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业主提供货源。
(七)符合江苏省、盐城市和射阳县安监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各镇区、驻射各农盐场要根据县安监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规划组织工作。
(二)各镇区、驻射各农盐场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网点的安全检查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认真督促和指导各个网点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切实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县安监部门将在各镇区(驻射各农盐场)自查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定期抽查基层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安全经营管理情况。
(三)县安监部门要根据县政府安委会关于全县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重点时段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联席会议作用,定期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等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四私”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