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各驻射农盐场:
现将《射阳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日
射阳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精神,加快建立县地名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全县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现就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充分了解和收集全县范围内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地名、暂用地名、尚无地名区域的现状和分布,以及当地历史演变、风俗传统、人口民族、人文特点、自然特征等情况,建立县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和消亡地名资料库,全面提升我县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普查范围
此次地名普查共分为12大类、52个子类。
(一)行政区域名称(县、镇);
(二)非行政区域(行政区域以外的人为划分的区域,包括农林牧副渔、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地片、区片等)名称;
(三)居民点(居民住宅区、自然村等)名称;
(四)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巷、车站<含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城市公交站、农村公交站>、港口、渡口、桥梁)名称;
(五)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名称;
(六)水利、电力设施(井、池塘、水渠、堤坝、发电站、电厂)名称;
(七)纪念地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游览地、遗址)名称;
(八)单位(党政机关<党群机关、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名称;
(九)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8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绿地)名称;
(十)陆地水系(河流、泉<温泉>)名称;
(十一)陆地地形(平原、森林、沼泽)名称;
(十二)海域(海洋、滩涂)名称。
三、实施步骤
本次地名普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启动和进行。一是组织准备。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搭建工作班子,制订第二次地名普查方案,部署地名普查相关工作。二是业务培训、基础资料查找等项准备。对地名普查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参加地名普查的人员掌握工作要领。准备地形图(城镇1:10000、农村1:50000),收集(各专业部门掌握)与地名有关的资料,完成地名普查表格设计、梳理、分类,核对1990年地名补更资料。
(二)调查登记阶段(7月11日-7月31日)。 以各责任单位为主体,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深入镇、村(居)实地,组织开展地名数据外业调查。召开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和村居干部座谈会,了解相关地名信息。收集镇、村(居)和各有关部门的书籍图片资料,如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分组开展地名数据调查和1:50000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三)考证录入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做好内业操作,对外业形成的大范围调查数据,组织业内人员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逐级整理汇总,分类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
(四)总结和成果应用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在完成四项地名普查成果汇总的基础上,接受市地名办对我县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的复核、审查和验收,全面完成地名普查总结和普查成果应用,对地名普查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强化对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东成任组长,副县长张成中任执行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编办、国土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港务局、文广局、统计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城管局、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地名普查的组织、发动和协调工作。各镇(区、场)、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地名普查工作,并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及时向县地名普查办公室报送地名普查资料。各镇(区、场)、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责、分工负责,又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真实有效。县地名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或短期借用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参与地名普查工作。县镇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安排地名普查专项工作经费。
(二)严格工作要求。 此次地名普查时间节点为2007年12月31日,即需要对此时点之前的12大类地名进行普查。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要求高,各镇(区、场)、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按序时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各镇(区、场)、各成员单位要在8月31日前完成地名普查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上报资料包括地名普查成果目录、分类统计表和各类地名普查登记表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本。所有上报资料必须符合《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要求,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减少和避免工作反复,确保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建立普查联络员和普查成果验收制度。 为加强各镇(区、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困难,各镇(区、场)、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地名普查工作,并明确1名熟悉业务的同志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向县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地(单位)有关地名普查的信息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登记、分类汇总后的地名普查资料录入地名电子表格,及时报送县地名办公室。县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对第二次地名普查信息采取逐级验收上报制度,验收合格方可汇总,形成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对于各类资料的收集汇总要认真仔细,防止遗漏或重复登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