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8 00:00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政府原则同意《关于大力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大力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意见

  当前,抵押难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扩大信贷投放,现就大力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力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现实意义

  今年以来,我县通过组织银企专题对接、帮助企业办理“两证”、明确贷款投放任务、强化信贷投放考核奖励等举措,有效地扩大了信贷投放,缓解了企业资金紧缺,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至7月末,全县贷款余额达76.88亿元,新增20.88亿元,其中新增工业贷款4.61亿元。同时,应当看到,我县信贷投放无论是增量还是增速,与周边县市相比,与企业资金需求相比,都有一定差距,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的有效抵押物不足。由于诸多因素影响,目前,贷款主要以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为抵押物,而占企业资产一半左右的动产则被排除在抵押物范围之外。如将设备、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纳入抵押担保范围,则将极大疏通企业融资渠道。据测算,全县工业企业约有动产75亿元,即使按20%抵押率计算,也可以新增贷款15亿元。因此大力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以动产为基础的现代融资方式,对于宽松信贷交易环境、降低信贷风险、改善企业资金紧缺状况,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应按照“有利于企业贷款,有利于金融安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不仅有利于增加信贷投放,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提升效益。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和上级行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扩大信贷投放,确保下半年全县实现新增工业贷款投放10亿元,其中,农发行1亿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各1.5亿元,江苏银行1亿元,农商行2亿元。

  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企业作为受益群体,应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如实向金融机构披露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设备资产状况。要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优质动产,与金融机构一起协商动产抵押物的保管、保全办法,做到既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又有利于银行扩大信贷投放。

  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人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开展农商行开展动产抵押的做法和经验;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订全县开展动产抵押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各金融机构下半年动产抵押贷款投放的目标任务;要通过组织开展各类竞赛评比活动,引导各金融机构竞相拓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要加强督查考核,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旬报内容,使各金融机构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有目标、有任务、有压力、有动力。

  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需要县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支持与配合。县经贸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迅速摸清全县工业企业动产状况,尤其是设备资产状况,鼓励、帮助企业申请动产抵押。财政局牵头,经贸委、人行配合,研究制订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考核奖励办法。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抓紧制订全县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办法。金诚担保公司要把以设备为主要内容的动产抵押作为今后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努力提高动产抵押业务比重,提高动产抵押率。经贸委、财政局、人行、工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支持,推动各金融机构与金诚担保公司的全面合作。

三、积极防范和化解动产抵押风险

  开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需要积极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使之健康持久深入开展下去,切实成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

  县经贸委、人行、工商局等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经济运行监控体系、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加大经济运行监控力度,强化预警监控分析,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为金融机构信贷调查和投放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精简、高效、完善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贷款流程规范,制定本金融机构动产抵押贷款程序,规范和完善贷前调查、抵押登记、贷款审批、贷款投放、贷款监管和贷款回收等流程,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动产抵押贷款风险。

  各镇区要高度关注本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运营动向,如发现企业生产经营异常、恶意逃废债务、转移或变相转移资产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金融机构要随时了解掌握企业资产负债、盈亏损益和资产流动情况,发现贷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诈骗、恶意逃债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为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拓展提供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财产保全的,要依法及时受理并从快采取保全措施,有效防止贷款抵押财产转移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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