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射阳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业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工作,提高代理银行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现将《射阳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业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有关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工作。
附件:《射阳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业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射阳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业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所有代理商业银行。
第三条 考评内容为相关代理银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资金支付、资金清算、工资统发等方面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对代理银行按照代理业务内容分别进行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
第一章 组织管理情况考评
第五条 组织管理情况考评,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未建立规范的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流程,扣1—2分。
(二)未设国库集中支付专门窗口,使客户办理支付业务等待时间超过5分钟以上的(以单位测评为准)扣1—2分。财政部门根据代理业务承办情况调整代理行代理业务量。
(三)代理银行对在代理业务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应立即办理,特殊问题3日内答复,因协调解决不力、处理不当,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一定影响的,每次扣1—2分。
(四)代理银行每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以上,柜面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熟练程度达不到有关要求的,扣1—2分。
(五)代理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资金清算、财政票据交接工作,相关人员不按时、完整地办理资金清算和财政票据交接工作,每次扣0.5分。
第二章 资金支付业务考评
第六条 代理银行要及时支付划转资金,业务流程应简洁规范。满分为40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受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间应与财政规定的时间一致,在规定时间内拒绝受理预算单位提供的有效、合法支付凭证的,每次扣1分。
(二)未按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的,每次扣1分,出现资金损失的要及时、足额赔偿。
(三)在当日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支付指令,未在当日办理财政资金支付,造成资金迟划的,经核实后每次扣0.5分。
(四) 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出现退票时未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使预算单位未能及时重新办理支付的,每次扣0.5分。
(五) 已办理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未及时在网上反馈给财政端确认的,每笔扣0.5分。
(六)未经财政授权批准,为预算单位办理大额提现的,每笔扣1分。
(七)对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明显异常未及时向财政部门预警,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每笔扣2分。
(八)因服务态度问题被预算单位投诉,经核实为有效投诉的,每次扣1分。
(九)代理银行无故拒绝代理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每次扣1分。
(十)在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问卷考评中,名次位列末位的,扣3分。
第三章 资金清算业务考评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准确办理资金清算,及时传递相关回单。满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每笔扣1分。
(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划款凭证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
(三)每月2日(节假日顺延)前向财政和预算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月报单和用款额度对帐单,未及时报送的每次扣1分。
(四)每天应将前一天支付的业务回单投放到财政服务大厅票据柜,未及时传递相关回单的,每次扣0.5分。
(五) 支付凭证回单联遗失的,每笔扣0.5分。
第四章 工资统发业务考评
第八条 代理银行应及时准确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满分为20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代发工资必须在资金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由于代理银行原因造成延迟或错误的,每次扣2分。
(二)因工资发放表信息与工资卡信息不符的原因,不能将工资汇入工资卡的,必须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未能及时反馈信息造成工资不及时发放到位的,每次扣2分。
(三)故意延压资金,拖延工资发放的,每次扣3分。
(四)由于代理银行过失造成的损失,代理银行要及时、足额赔偿,并每次扣5分。
第五章 支付信息系统考评
第九条 代理银行应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有效安全运转,满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未能及时组织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造成系统运行效率低、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1分。
(二)因银行端系统原因未能及时接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送的用款额度和支付令,不能办理支付业务造成影响的,每次扣1分。
(三)支付电子信息和作废电子信息不能及时回传财政,影响财政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每次扣1分。
(四)财政提出的业务需求,未能及时提交上级行,影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的,每次扣2分。
(五)代理银行系统停机停运,未及时通知财政和预算单位,影响预算单位正常支付业务的,每次扣1分。
(六)预算单位支付数据非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人员透露,违反本规定的每次扣2分。
(七)未按财政国库支付业务要求定期进行测试和联调,造成数据与财政不一致,每次扣2分。
第六章 帐户管理使用考评
第十条 各代理银行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单一帐户的要求,对各预算单位基本帐户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满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未经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账户的,扣2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扣1分。
(三)未经财政国库部门同意,为预算单位从零余额帐户转移资金到本单位其他帐户的,每次扣1分。
(四)零余额帐户实运转,或零余额帐户日终有余额的,每次扣1分。
第七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评定代理银行相关代理业务质量,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分—84分)、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
(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向各代理银行上级行报告。
(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得分60分以下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调整代理银行服务的预算单位。
(三)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在各银行存款存量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预算(国库)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