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重点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序进行,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县部署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的是对关系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相当数量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在出台实施前或过程中,认真分析评估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维护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决策、项目、事项出台、施工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委、总支或法定代表人主导原则。各级党组织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要进行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上。各企业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第五条 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点领域是:
(一)企业改制;
(二)征地拆迁;
(三)涉农利益;
(四)教育;
(五)医疗;
(六)环境保护;
(七)安全生产;
(八)食品药品安全:
(九)城乡建设;
(十)劳动保障;
(十一)社会管理。
第六条 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出台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项目、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利益,是否平衡了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会引起相关地区、部门、行业及类似群体的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相适应,所需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等。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出台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七条 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前,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科室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工作人员组成及资格条件、评估内容、措施、方法、程序、时限、纪律要求等。
(二)广泛听取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启动后,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多种方法,广泛征求利益各方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可组织相关员工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
(三)分析预测稳定风险。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稳定风险评估预测。
(四)作出评估结论。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责任主体部门应当作出予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决定。
(五)制定维稳方案。凡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都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同时,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六)跟踪督查督办。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全程跟踪掌握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主管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及时调整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八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作出可以实施的评估意见: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应当公示的,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示;
(三)经过民意测评,主流民意认同;
(四)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在核心问题上无不同意见。
第九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意见:
(一)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比较小,社 会稳定存在重大隐患的;
(二)经过民意测评,主流民意暂时未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核心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岐的;
(四)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无法化解消除,实施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的;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事项直接利益关系单位和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暂时未得到妥善解决的;
(七)其他暂缓实施的情形。
第十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意见:
(一)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二)明显侵犯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
(三)存在大量矛盾和问题不可能解决的:
(四)容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将对社会产生明显震动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具体实施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和咨询服务。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出具的评估结论只能作为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评估意见的参考。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报备制度。各重点企业每年初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认真进行梳理,确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项目、事项,汇总后分别向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年度新增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随时报备。
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范围。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没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存在重大涉稳隐患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视情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或“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查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项目、事项未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查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领域涉及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不同类型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明确每类决策、项目、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范围、负责部门、参加人员构成及资格、评估的具体内容、评估标准、操作程序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关系面广量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政策、改革改制方案、社会管理措施以及建设规划的出台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投资金额较大、涉及群众较多、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重大事项是指除上述重大政策、项目外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大型活动,上级确定的重大决策、项目在本地实施的方案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