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217P/2010-06505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0-10-20 0:00:00
文号 射审发〔2010〕5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射阳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射阳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本局各科室:
      现将《射阳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射阳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射阳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射阳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射阳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审计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审计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审计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被审计单位自觉遵守法律。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所规定的程序。
(五)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本规则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70%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70%幅度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六)审计机关责令纠正的事项,无故不纠正的;
(七)屡查屡犯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有下列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
第十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保障被审计对象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和《射阳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罚意见,应当经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并备案后方可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如未说明理由,法制工作机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审计组所在部门作补充说明。
审计处罚的审计项目,由分管局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二条 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射阳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射阳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编码违法
行为处罚
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等次裁量幅度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及时改正,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免予处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情节极其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免予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严
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免予处罚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的罚款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含本数)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和个人违反外国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定行为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和个人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或免予处罚
企业和个人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和个人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和个人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免予处罚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较重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免予处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自由裁量基准》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主题词:审计  行政处罚  通知
 
抄送:盐城市审计局。
 
局内分送:局领导(6),存档(2)。
 
射阳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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