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民创业大发展登记费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会、队:
现将《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全民创业大发展登记费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民创业大发展登记费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推进全民创业活动中注册登记费操作流程,确保财政资金应收尽收,促进廉政建设开展,现根据规费征收相关规定和盐城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推进全民创业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县工商机关行政许可中办理企业和个体注册登记工作行为。
第三条 工商机关所有登记受理窗口必须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规范公示各项注册登记收费项目。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范围等有关事项,应当准确、全面、规范地予以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收费,增加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注册登记执收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进行,做到应收尽收,严禁收取人情费,严禁将注册登记费转化为其他服务性、捐助性收费。
第五条 收费行为应当由具备执收资格的人员实施,严禁无收费主体资格的人员操作注册登记收费工作。
第六条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权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应当严格执行盐城市委、市政府出台盐发(2006)32号《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及盐城市财政局盐财办(2006)21号《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减免优惠收费政策的规定和如何结算的办法。严禁执行不符合有权部门政策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严禁扩大到政府集中大发展之外的其他个别登记收费行为,严禁政府集中大发展操作上不提供享受收费优惠政策书面手续的行为。
第八条 地方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窗口所发生的登记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射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收费资金管理及内部结算运作规程》进行,实行收费窗口集中收取、集中结算、集中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相对人一律凭工商登记窗口打印和提交的《缴费通知单》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的收费窗口银行缴纳注册登记费后,凭银行加盖“收费收讫”印章的《缴费通知单》到工商登记窗口另行打印“工商注册登记费专用票据”,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费窗口银行定期集中同工商部门进行收费核对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严禁登记人员直接向相对人收取注册登记费现金并打印收费票据行为,严禁登记人员直接先行收费并帮助代为向统一收费窗口银行缴纳的行为,严禁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注册登记业务而在行政服务中心之外的其他收费窗口缴费打印票据的行为。
第九条 注册登记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受理流程进行模块录入直至最后结束,不得擅自越过执照打印和收费票据打印流程进行提交。
第十条 注册登记收费一律执行微机开票制度,应当及时出具合法微机打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费专用收费票据,不得使用手工收费票据。应当按实开具票据,票据上的内容应当全面、详细、规范地填写,票据上下各联必须内容一致、金额统一,不得出现票据各联分开打印的行为,更不得出现上下各联打印信息不一致、金额“大头小尾”的阴阳票现象。应当做到执收对象一人一票、一事一票,杜绝对收费对象合并开票现象。执收票据应当盖有执收单位的收费印章。收费人员填写错误的票据,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加盖作废章,不得发生随意作废和重复作废(指同一个交款人连续多次作废)的行为。收费票据存档联应当及时地随同相对人的注册登记档案归档。
第十一条 收费人员应当按旬、以份向本单位会计人员结算票款,无特殊情况严禁跨结帐期的收费结算行为。收费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地将收费款项缴存本单位法定的银行帐户,不得出现将收入款项坐支、挪用、外借、体外循环或设立“小金库”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各注册登记窗口应建立健全全民创业大发展登记台账,如实登记政府集中大发展的信息,减免优惠政策实施的情况,以及营业执照和收费票据打印的情况。及时全面地掌握和提供真实的受理登记信息,同时应及时地向县局提交政府集中发展享受优惠政策的书面欠缴费格式文书(需提交政府加盖公章的原件两份,一份随同票据一并向财务科结算,一份送交县局监督管理科汇总向县经贸委和县财政办理相关结算),并定期同县局办公室进行营业执照数字的核对和缴销。
第十三条 县局监察室、办公室、注册登记科、监督管理科、财务科应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各环节的制约机制,相互联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注册登记费专项检查活动,积极开展“调票检查”和“登门回访”活动,堵塞政府集中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流程,遏制收费过程的不规范、不廉洁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应收尽收,推进工商廉政建设的开展。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在注册登记过程中违反上述各项“严禁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对照财经法规和县局执收行为规范进行追究,对注册登记收费过程中“收费不开票、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开具大头小尾阴阳票据、贪污、私分、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从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