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14 00:00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射阳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射阳县委、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射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射委〔2010〕8号),设立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省、市、县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负责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国家、省、市、县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市、县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国家、省、市、县管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全县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开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对县内核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和国际合作交流。组织环境保护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归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县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县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

  (二)法制宣传科

   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制定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组织推行环保目标责任制;拟订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三)生态科技科

  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承担全县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拟定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承担有关外事工作;承担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承担县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行政许可服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提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议;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县审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核准和“三同时”项目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技术评估工作;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含地下水)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全县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清洁生产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危险固废和核与辐射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承担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日常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群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办公室2名,法制宣传科2名,生态科技科2名,行政许可服务科2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2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副科职纪委书记1名,副科职工委主任1名(兼);科长(主任)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职责由县环境监察大队承担。

  (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含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等职责由环境监察大队水源中队承担。

  (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的环境监测、环境状况公报发布等职责由县环境监测站承担。

  (四)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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