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财政局关于试点项目具体监管要求的通知
各镇(区)财政所,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根据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射财办[2010]20号)文件精神,结合试点项目具体管理要求,现将试点项目具体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项目的具体监管要求
1.基本政策和要求
省综改办、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2010年粮食直补政策和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苏农改办[2010]7号)、县政府办《关于做好2010年粮食直补工作的通知》(射政办[2010]45号)以及当年省和县有关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的具体政策要求。
⑴补贴对象:水稻直补是对种植水稻农民的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是对种植粮食作物农民的补贴;良种补贴是对种植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农作物良种农民的补贴。
⑵补贴范围:种植水稻、粮食作物和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农作物良种的面积,取消计税内外的界限。
⑶补贴依据:省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政策;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按核定面积进行补贴;良种补贴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
⑷补贴标准:水稻直补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69元,良种补贴标准:水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棉花15元/亩、油菜10元亩。
⑸补贴资金发放形式: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⑹操作流程:补贴须经过农户申报、镇区审核、张榜公示、县抽查审核、拨付资金、“一折通”直补农户等流程。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核定补贴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有差距,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统一打折均摊的办法核定到农户。
⑺补贴工作要求:
①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
②在全县规定统一时间段进行公示。公示清册必须加盖镇区农技中心公章。
③粮食补贴工作纪律。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严禁收回“一折通”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将农户应补贴面积转到其他农户名下代扣补贴资金抵扣农户上交费用,严禁将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用于高效农业补贴。
⑻违规处理。对虚报补贴面积、骗取补贴资金等违反补贴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不仅追回有关补贴资金,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监管环节和监管主要内容。
一是直补资金发放前的监管。主要监管内容:
①镇区对村居补贴面积的分配,政策宣传情况;
②村居补贴面积落实到户、核实、登记等工作;
③农技中心补贴面积核查、公示、汇总等情况;
④补贴对象、补贴信息等情况核查;
⑤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整改等情况;
⑥一折通发放和直补清册及时上报情况;
⑦其他应监管的情况。
二是直补资金发放后的监管。主要监管内容:
①群众反映问题及时核查、整改、汇报情况;
②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情况;
③其他应监管的情况。
镇(区)财政所根据上述监管主要内容,就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监管建议等情况,必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监管意见。
3.上报方式和上报形式
上报方式:汇报方式;
上报形式:分开上报形式,在镇(区)农技中心向县农委报送《补贴清册》的同时,镇(区)财政所将《直补资金发放前的监管意见》报县财政局镇财科,《直接资金发放后的监管意见》在当年11月底前报镇财科,一式两份。
二、县乡河道疏浚、村庄河塘整治和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的具体监管要求
1.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09年省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及土方任务的通知》(苏财农[2009]95号、苏水农[2009]26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0年省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及土方任务的通知》(苏财农[2010]65号、苏水农[2010]16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2010年省级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0]137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全县2010年度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通知》(射政办发[2010]99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
2.监管环节和监管主要内容
①掌据项目规划,了解项目投入规模、建设进度、工程量、涉及村组等基本情况;
②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3.上报方式和上报形式
上报方式:表格方式;
上报形式:合并上报形式,在专项工程验收证上签署监管意见,由项目承办部门报县。
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具体监管要求
1.基本政策和要求
省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苏农改办[2010]27号)、市财政局、市农工办《关于印发〈盐城市2010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要点〉的通知》(盐财基层[2010]7号、盐委农[2010]25号)和县政府办《关于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射政办发〔2009〕120号)以及当年一事一议奖补工作的具体政策要求。
⑴财政奖补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方略和建设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建立健全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作用为动力,逐步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⑵财政奖补项目立项原则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
⑶财政奖补立项要求
省要求各县奖补面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行政村。慎重选择,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⑷财政奖补对象
村内户外的农民生活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奖补对象主要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为投入基础的村内道路、水渠、桥涵、小型提(排)灌设施、环卫设施和植树造林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不在奖补范围之内。政府投入的农村大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平调农民筹资筹劳举办的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民主评议不规范、农民没有出资出劳、筹资筹劳超标准、违规举债举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予奖补。
⑸财政奖补标准
以建设项目为载体,当年投入达到资金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并经省、县验收合格的,根据筹资投入实绩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具体比例根据具体项目确定,最高比例1:3,最低1:1。
⑹财政奖补依据
以民主决策为前提,以一事一议筹资为基础,以项目建设为载体,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⑺财政奖补工作程序
总的要求是逐级申报、项目化管理、先建后补。具体程序:村民议事后申报项目——镇初审汇总上报——县复审确定奖补项目和金额。
⑻财政奖补管理制度
实行资金专户管理、财政报账制,建立项目化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项目设施管理和养护等管理制度。
2.监管环节和监管主要内容。
全过程参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①参与财政奖补项目库建设,实地察看财政奖补项目立项,认真审核项目概算等工作;
②参与财政奖补项目招投标工作;
③检查财政奖补项目公示、质量、进度等情况;
④参加财政奖补项目镇级验收;
⑤加强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
⑥加强项目管理制度建设;
⑦协助处理和协调相关矛盾和问题;
⑧其他应纳入监管的情况。
镇(区)财政所根据上述监管主要内容,就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监管建议等情况,必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监管意见。
3.上报方式和形式
上报方式:表格方式;
上报形式:合并上报形式,在镇(区)向县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表格时,镇(区)财政所按照表格的要求,签署监管意见,直接报县委农工办,一式两份。
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具体监管要求
1.基本政策和要求
⑴政策依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苏财教[2008]117号、苏教财[2008]42号)、《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教[2008]2号)、《射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射财行[2008]44号、射教计[2008]18号)
⑵补贴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并在学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照顾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⑶补贴标准:寄宿生生活补助省定标准为小学生500元/生•年、初中生为750元/生•年。发放比例为寄宿学生总数的15%。
⑷操作程序: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每学年评定一次。首先,政策宣传,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宣传;第二,学生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第三,学校评审,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第四,组织公示,学校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内容主要有:学生姓名、所在班级、资助等第、资助原因、家庭住址及县监督电话等;第五,汇总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须认真填报《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并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第六,县级审核,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及申请表认真审核汇总,审核确认后的资助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学校,并抄送县财政局行政事业科、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同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七,资金发放,各学校根据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的名单和补助标准,分10个月逐月将生活补助费直接发放给学生,并由受资助学生签字确认,相关资料由学校存档备查。
⑸其他要求: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实行专款专用。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生活补助费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2.监管环节和监管主要内容
一是补助政策的监管。主要监管内容有:
在每年有9月份,全过程参与政策宣传、学生申请、学校评审、组织公示、汇总上报等环节的监管,主要检查实行执行、操作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形成书面监管材料,9月底前报县财政局,将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二是资金使用的监管。主要监管内容有:
在每年的7-8月份组织人员,对上一个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资金是否按政策规定发放,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等,形成书面监管材料,于每年8月底前,将监管汇报材料直接报县财政局,将作为下一个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重要依据。
3.上报方式和形式
上报方式:汇报方式;
上报形式:分开上报,由镇区财政所分别于8月底和9月底将上述两个监管汇报材料直接报送县财政局,一式两份。
五、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监管要求
1.基本政策和要求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民救[2004]18号、苏财社[2004]70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射阳县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射政发[2004]272号)。
⑴保障对象:凡常年居住在我县且具有我县户籍,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差额救助。
农村优抚对象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有以下情况之一人员的家庭暂不列入保障范围:
①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②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③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④户在人不在一年以上的空挂户;
⑤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⑥正在劳教、服刑的;
⑦地方政府规定的,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况。
⑵保障标准:按照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增发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通知》(射民字[2010]35号、射财社[2010]12号)要求,我县从2010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55元。
⑶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货币收入和实物折币的总和。主要包括:
①家庭全年农副业生产纯收入;
②家庭全年劳动经营纯收入;
③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
④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⑤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支付的赡(抚、扶)养费;
⑥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⑦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⑧责任田使用经营权有偿转包的收入;
⑩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待金(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村民自留地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⑷补助金额: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月保障标准减去平均每人每月的收入,即为该家庭每人每月应享受的低保补助金额。
⑸补助资金发放形式: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低保户。
⑹操作流程:享受农村低保补助,须经过农户书面申请--村委会核实申请人资格及其家庭收入--村民代表评议--村公示--镇区(民政、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审核--镇区公 示、县(民政、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审批--县公示--“一折通”发放等流程。
⑺动态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补助金手续。
⑻责任追究。
①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由镇区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追回骗取的低保款物;
②低保家庭领取低保补助期间,家庭收入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或者多领取低保补助的,同样由镇区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追回多领取的低保补助。
2.监管重点环节和监管主要内容及监管形式
⑴镇区审核环节实施监管。
⑵主要监管内容:
①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
②家庭收入核定是否合理、准确、全面;
③是否是以人入保;
④是否公示;
⑤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3.上报方式和上报形式
上报方式:汇报方式;
上报形式:合并上报形式,监管意见随同审批表直接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监管意见转县财政局。
六、农村卫生改厕项目的具体监管意见
1.项目基本情况
⑴项目名称:农村卫生改厕。
⑵项目性质:项目建设资金。
⑶政策依据:
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5号;
②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爱卫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07]110号)。
⑷补助对象:实施农村卫生改厕项目的村。
⑸补助标准:上级财政补助每座400元,地方配套每座50元。
⑹资金管理模式:各级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除改厕农户自筹的资金以外,均应纳入当地社保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⑺资金拨付、支付方式:
①县社保专户对项目单位资金的拨付。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结合各级政府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由县财政将项目资金从社保专户拨付到项目单位的镇区财政。
②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形象进度、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等情况,提出支付申请,在履行完备的批准手续的基础上,由镇区财政根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实行直接支付。
2、监管重点环节及其主要监管内容
⑴项目招投标环节。主要监管内容有:
①招标价格是否恰当、合理;
②投标人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和完成项目的能力;
③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④确定中标单位,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⑵项目实施环节。主要监管内容有:
①掌握项目形象进度;
②检查项目工程质量;
③听取改厕户群众反映;
④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⑶项目资金支付环节。主要监管内容有:
①支付金额是否与项目形象进度相匹配;
②支付方式是否与合同条款内容相一致;
③付款凭证是否合规;
④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⑷项目验收环节。主要监管内容有:
①改厕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③改厕户是否满意;
④改厕户家庭卫生状况是否得到有效改善。
3.上报方式和上报形式
上报方式:汇报方式;
上报形式:分开上报形式,镇(区)申请县拨款时,监管意见直接报县财政局。
七、有关工作要求
1.局各业务科室务必及时、准确地将试点项目纳入乡镇财政监管情况通知项目主办单位和部门,项目主办单位或其下属站所积极主动地与镇(区)财政所联系,交流政策规定,接受镇(区)财政所监管,明确要求,未提供镇(区)财政所监管意见,县级财政将暂缓资金拨付。
2.镇(区)财政所必须积极、主动地掌据监管项目政策规定、资金规模、项目规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情况,一是向县财政局业务科室了解;二是向镇(区)有关中心、站、所及其县级主管部门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镇(区)财政所本着“客观、公平、真实、准确”的原则,积极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以上通知,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