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盐人社〔2010〕9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苏人社发〔2010〕13号)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信访工作人员津贴发放范围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与对象:各镇(区)、县有关部门专职负责信访工作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具体人员的确定由县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县人社局、财政局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含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
二、发放津贴标准: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三、发放方法: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调离信访工作岗位或退休后的人员,从次月起停发津贴。
四、发放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支出渠道不变。
五、调整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上述人员,如已享受其他岗位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一种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1:盐人社〔2010〕92号文件
附2:苏人社发〔2010〕130号文件
附3:人社部发〔2009〕177号文件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工资 通知
2010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