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总支、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08〕3号文),2010年上半年党费缴纳工作已开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基本标准
(1)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缴纳基数
(1)公务员: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2)事业单位: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薪级)工资,职务津贴,综合补贴,地方补贴,自行车补贴,医疗补贴。
(3)企业:按照工资的固定收入构成缴纳。
(4)其它:局系统临工党员按照月工资固定收入构成缴纳。
3、几点要求
(1)各总支、支部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缴纳党费的自觉性。严格标准及时调整基数,确保按比例交纳党费。同时,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提高党员缴费的公开性。
(2)各总支、支部在上缴党费报表同时,附当年工资表一份,上半年党费缴纳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
(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中共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委员会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