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346090410C/2010-07401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10-3-12 0:00:00
文号 射食药监综〔2010〕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印发《射阳县药品零售企业2010年GSP复论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相关药品零售企业:
    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射阳县药品零售企业2010年GSP复认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射阳县药品零售企业2010年GSP复认证企业名单。


                              二○一○年三月一日
 

射阳县药品零售企业
2010年GSP复认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满5年,需要继续经营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经我局组织核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GSP复认证工作。为了切实做好今年的GSP复认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提高素质、改进管理、改善条件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根本目的,促进全县药品零售企业优胜劣汰,为全县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对2010年12月31日前《GSP认证证书》有效期满5年的药品零售企业,要进行重新认证,认证率要达到100%。通过认证淘汰不符合GSP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提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企业按照GSP要求经营,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建立药品零售企业退出机制,不断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守信、诚信经营,力促药品经营企业提档升级。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射阳县药品零售企业2010年GSP复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李传平任组长,成员有陈艳、刘加云、顾东明、顾娟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GSP复认证的组织和安排,负责对辖区内认证企业进行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和现场初审,编排企业认证计划及检查路线安排,并做好认证后勤保障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与审查
    1、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填报统一制作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GSP认证证书原件;
    (2)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3)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5)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6)企业经营场所、仓库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9)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图;
    (10)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2)药品不良反应在线呈报情况(年内申请认证企业ADR收集上报数量不得少于10条,其中新的严重的不少于1条)。
    2、企业填报的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材料应一律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全部加盖企业公章。填报内容应做到详实和准确,并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否则将驳回认证申请。
    3、申请认证的企业将申请资料报我局药品综合监管科,我局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局市场处。
    (二)认证工作安排
    根据我县药品零售企业实际情况,今年的复认证工作分三批进行(名单附后)。
    1、第一批,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5月31日,申请GSP复认证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
    2、第二批,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申请GSP复认证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15日。
    3、第三批,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申请GSP复认证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
    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对照GSP标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并及时完成GSP改造工作,确保一次性通过GSP复认证。对于难以按时完成GSP改造,未通过GSP复认证现场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我局将上报市局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依法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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