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会、队: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推进履职到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生产资料监督检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资监管工作规范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履职到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使用的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等各类生产资料。
一、日常检查工作规范
(一)对象
依据省局《经济户口管理办法》规定,对农业生产资料检查重点对象是:从事种子、农药、肥料、农膜、农机具销售的市场主体。
(二)依据及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日常检查工作。
2、职责是监督管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农资经营行为,流通领域农资质量。
(三)检查内容
1、主体资格检查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从事种子销售的是否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除外)。
2、商品质量检查
(1)检查商品标签,看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是否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否标明商品主要成分和含量及执行的质量标准,是否有中文标识、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及说明;
(2)检查产品三证,看生产许可证、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标注的产品名称与生产厂商名称是否一致,是否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3)检查产品批次,看是否伪造生产日期和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是否失效、变质。
3、经营行为检查
(1)检查进货来源,看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是否索票索证,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及时验收;
(2)检查台帐登记,看进销货是否及时登记,记录项目是否齐全,销售商品是否出具质量信誉卡。
4、自律制度检查
主要检查农资经营执业公示、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登记、质量承诺、不合格农资商品的退市及召回、种子留样备案公示、先行赔偿等七项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以及质量承诺、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否公示上墙。
(1)对未建立经营自律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放《行政建议书》,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制度。
(2)对未建立进销登记台帐或登记项目不全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放《行政建议书》,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台帐。
(四)检查流程
检查前
准 备
确定农资检查对 象
检 查
主体资格
检 查
商品质量
检 查
经营行为
检 查
自律制度
制作巡查检查笔录
构 成
违法的
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行为轻微不构成违法的
录入微机及时归档
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制作询问笔录
3、收集相关证据
4、立案查处
5、上报抄告相关部门
1、指导改正
2、发放整改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重点提示
1、实地检查不仅要对经营场所的商品、商标标识、宣传资料、包装物进行检查,还要对经营者仓库库存待销商品实施检查;
2、农资经营户进销台帐登记检查要与经营场所待销商品相核对,看是否漏记、重复记录,索票索证是否齐全;
3、对涉嫌违法的商品依据相应标准进行抽样送检,对同一商品的不同批次要分别抽样,一份样品只能代表一个批次的质量。
4、为了更加准确及时地对肥料质量进行检测,所抽肥料严格按照抽检规程,一份样品留当事人,一份送县局检测室,另一份留存拟送法定检验机构。
5、法律、法规授权由其他部门负责对农资商品进行监管的,从其规定。
6、对县局检测室初步认定不合格的肥料,应在当日内采取封存或扣留措施,防止不合格肥料再次流入市场。
二、案件查办工作规范
(一)检查职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常见违法行为处理
1、主体资格类
(1)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农资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立案查处;
(2)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规种子串换或者在集贸市场上出售的除外;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除外),依法移送农林部门处理;
(3)经营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移送农林部门处理。
2、商品质量类
(1)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规定,立案查处。
(2)对销售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立案查处。
(3)对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肥料、农膜、农机具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立案查处。
(4)对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条规定,立案查处。
(5)对销售失效、变质的农资商品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立案查处。
(6)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立案查处。
(7)对销售种子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立案查处。
(8)对销售无农药标签或者农药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的,移送农业部门处理。
(9)对销售标识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化肥、农膜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立案查处。
3、经营行为类
(1)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立案查处。
(2)发现经营者在境内销售为境外制作的种子的或者将引种试验的境外农作物种子的收购物种子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将线索依法移送农林部门处理。
(3)发现销售没有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或者销售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过期的农药的,依法移送农业部门处理。
(4)发现经营者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依法移送农业部门处理。
(三)案件移送规定
1、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一》第一条)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3)生产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4)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5)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予移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2、移送、接受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
(1)案件承办机构认为案件涉嫌犯罪建议移送的,经核审机构核审,签署核审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报局长(含副局长)审批;案件承办机构、核审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案件承办机构提请案件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局长(含副局长)收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调查报告、案件材料和核审意见后,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也可提交案件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3)决定批准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在24小时内以本机关名义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接收机关回执的复印件,交核审机构备案。
(4)需移送给其他部门(不含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报局长(含副局长)批准后在七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三、制度建设规范
(一)农资案件汇总分析制度
1、分局每月将辖区内农资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县局,详细列出违法生产经营当事人、不合格农资商品信息及查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2、县局根据分局每月上报的案件信息进行汇总,填写《查办农资案件统计表》。结合汇总的案件信息,分析农资市场违法案件特性及发展趋势,提出指导意见,反馈给分局。
3、县局每月向市局汇报案件汇总分析情况,针对农资违法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提出可行性建议,并从中总结出推进农资市场监管的科学方法。
(二)农资案件抄告制度
1、农资案件抄告对象主要是:生产、销售严重不合格农资或多次被工商部门查处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农资经营者。
2、农资案件抄告内容主要是:农资违法经营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基本信息,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依据。
3、农资案件抄告方法主要是:以函件形式将违法农资经营主体向农林、质监等相关部门抄告。严重坑农害农的实行实时抄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定期每月抄告一次。
(三)农资监管黑名单制度
1、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不合格农资商品等违法行为,一年内被工商机关依法查处三次以上的,或商品质量检测发现农资商品有效成分(养份)含量不足50%的,即列入农资监管黑名单。黑名单详细列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商品信息,销售以假充真或质量极其低劣农资商品的经营者信息。
2、农资监管黑名单的确立及公布由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实施,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禁止其继续从事农资经营活动,列入黑名单的农资商品禁止继续上市销售。
3、组织分局定期对农资市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黑名单所列农资商品,即责成经营者立即采取下架、召回措施,禁止其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同时根据抽样检测结果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对农资监管黑名单所列经营者、农资商品信息实施重点监管,严防此类农资商品再次流入市场坑农害农。无法进行加工处理或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农资商品,一律进行销毁处理。
5、产品监测情况特别是严重不合格农资商品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农业部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从源头上强化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遏制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市场。
(四)农资监管预警制度
1、根据质量监测结果、市场巡查、案件查处、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情况,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有可能给农业生产、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带来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1)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以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主要农资商品为质量监测重点对象。
(2)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日常巡查密度,建立健全农资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将农资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
(3)借助“12315”网络投诉举报平台,定期统计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农资经营行为。
2、警示重点公布违法经营农资当事人信息及违法事实、公布质量不合格农资商品信息、公布消费者申诉举报多的农资经营信息等。
(五)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2、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4、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5、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检查考核工作规范
(一)责任划分
推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执行力。
1、县局与各分局签定农资市场监管责任状,分局与每位管理人员签定农资市场区域监管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每个工商分局为一个坐标,各分局辖区分为若干片区,片区分为若干网格。将全县农资经营户则划分为43个网格,每个网格指定1到2名巡查人员,按照农资经营户的守法程度、经营状况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分局长包片区,副分局长包网格,网格巡查员包经营户。
(二)检查的内容
1、检查各分局辖区内农资经营黑名单所列商品是否全部下架,杜绝不合格农资再次流入市场。
2、检查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处、罚款放行。
3、检查各分局执法人员业务软件掌握情况,要求全体熟练掌握二版软件中市场监管版块的操作程序,及时录入分类监管信息。检查分局是否及时对辖区内农资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监管,分类监管信息录入到位,并运用软件实施企业警示及风险预警。
(三)检查和督查
建立分局检查、县局督察两级督查制度,分局每月组织网格巡查员进行一次互检,县局由监察室牵头组成督查组,定期检查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与年终考评挂钩。
(四)检查结果运用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把检查结果与干部奖惩相挂钩。一年组织一次考评,对那些在农资监管中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制度执行较好的同志进行奖励,对那些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同志进行批评教育,并落实一定惩罚措施。
五、相关知识链接
1、行业特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国家实行登记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主体特定,即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经营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农药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2、农资分类
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兽药、农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及领配件等七大类。
(1)种子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通俗地讲,就是在农业生产上作为播种材料,能供繁殖后代和扩大再生产用的,统称为种子。平常所指的种子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所指的一部分,也就是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指标有: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四项指标。
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主要农作物种子还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种子法这样规定是便于使用者选择。多数种子生产商将标签内容印在包装袋上,农民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尤其是品种、质量是否符合需求,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商地址及联系方式是否齐全,必要时可通过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生产商情况。
(2)肥料
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者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肥料分为无机肥料(即化肥)、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三大类,化肥有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微量元素肥料、复混(合)肥。化肥一般执行国家标准。
复混肥 国家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规定正确标识为:商标;复混肥料;总养分含量N+P2O5+K2O三要素养分含量之和;氮、磷、钾三要素的单养分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肥料登记证号;是否含氯(不含氯的复混肥料应标明:硫酸钾型肥料);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同时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最低养分含量为25%。
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 根据国家标准GB18877—2002规定: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有机质含量≥20%,总养分含量氮、磷、钾(N、P2O5、K2O)≥15%。凡低于上述2个指标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均为不合格肥料产品。
有机肥料 农业部行业标准NY525-2002规定:有机肥料的有机质含量≥30%;总养分含量氮、磷、钾(N、P2O5、K2O)≥4%。凡低于上述2个指标的有机肥均为不合格肥料产品。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复混(复合)肥料、BB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和质量标准化管理;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各种叶面肥料,实行肥料登记证和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求把“三证”或“两证”的证号标在包装袋的正面。如果一个产品的包装袋上未标明“三证”或“两证”的证号,或者证号不全,该产品涉嫌违法。
复混肥中的营养元素是指氮、磷、钾,其他,如钙、镁、硫以及微量元素都不属于有效成份。有的厂家故意将这些元素全部计入总的营养成份中。有的标氮:15;磷:15;铜锌铁锰:15。有的直接标注,“全元素”,“多功能”,“抗旱、抗病”等字样,误导消费者。
复混(合)肥常见的违法行为有:
①在包装袋上养分标注除氮、磷、钾三种养分和有机质的含量外,还标注氨基酸、腐殖酸、固氮因子、解磷因子、解钾因子等。氨基酸、腐殖酸分别是有机质的一种。如果一个产品标明了“有机质”的含量,国家标准不允许再把“氨基酸、腐殖酸”等技术指标单独标出,防止农民误解为它们是不同的养分。至于固氮因子、解磷因子、解钾因子等,在肥料产品中,根本就没有这些指标,厂家有误导农民之嫌。
②不标明生产厂家真实情况。如,包装袋上的企业名称没有行政区划,直接标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厂址,仅仅标注**路**号,有的干脆不标;联系电话,仅仅标注800电话,或手机号。
③不标明产品的真实情况。用拼音标注商品名称、商标、企业名称,以此误导消费者,使其以为是外国产品;标注与外国国家相似的名称,如,“挪二威”、“红俄罗”、“丹唛”、“娜威”等。南京产肥料在盐口碑较好,群众信得过。不法厂家瞄准这一点,搞假贴牌加工或干脆假冒南京生产厂家。
④复混肥生产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有机肥不需要,一些厂家注册成立的是有机肥料企业,生产却是复混(合)肥,质量难以有保证。
(3)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制剂。农药按来源划分为矿物源农药、生理源农药与有机合成农药三类;按防治对象分类虫剂、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杀软体动物剂、植物生产调节剂。农药品种多,含量复杂,一般以明示的质量标准鉴定质量。
国家在《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主要规定了三项制度。 一是农药登记制度。就是农药生产企业(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企业)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并获得农药登记证及证号。二是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是指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号及相应证号。三是农药质量标准制度。所谓农药质量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对农药产品质量实行严格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产品主要执行国标、行标和企标。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必须经国家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标准号。国家明确规定,凡是没有获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及产品执行标准文件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否则就是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证生产、经营者将依法受到处罚。但需要指出的是,国外进口的农药产品,因为没有在国内生产,因此就没有生产批准证和产品标准证,但必须要有农药登记证。国外进口农药如果没有登记,进行生产和销售,也将受到处罚。
一个合格的产品,不但要有“三证”,而且产品质量和标签也必须合格。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说是一个合格的产品。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国家对农药标签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经国家审定后的标签内容,任何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修改。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标签不规范问题,《农药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根据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农药名称应当使用有效成份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从各地执法检查的情况看,目前农药市场上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擅自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按照登记规定,产品登记时是小麦,就不能写成玉米;防治对象是蚜虫,就不能写成菜青虫。但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在利益的趋动下,擅自修改审定的标签内容,主要是通过介绍产品性能特点、作物病虫害图案、专家推荐或各地农业技术部门指导、国外已登记使用等方式进行扩大使用范围;
(2)伪造假冒农药登记证号。标签上擅自乱编登记证号,或冒用别人的登记证号。
(3)随意更改商品名。标签上的商品名未经登记,或一个产品同时使用多个商品名。
(4)产品标签中无中文通用名称。许多不合格标签只标明产品有效成份的英文通用名,而没标明中文通用名或只用中文通用名简称。
(5)随意增加标签内容。比较突出的如在标签上增加XXX总经销(总代理)、XXX重点推广新产品、无公害农药产品、蔬菜专用药剂、多用途、增产等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等。
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种情况是:有效成份含量不合格,主要是一些复配制剂中价格高的成份含量不够,或有的含量为零。坑农害农,属典型的制售劣质农药行为。第二种情况是: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份或违禁农药成份,严重的影响到农产品安全,人民生命安全,属性质恶劣的制售假农药行为。
准确的判定一个农药产品的真假、伪劣,一般需要通过法定的农药质量检测单位,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及检验方法来判定。但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简易的方法进行初步的辨别。
(1)根据标签辨别: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执行标准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残缺不全或不清楚的标签产品,就值得怀疑。
在最下方还应有一条标明农药的类别:除草剂-绿色;杀虫剂-红色;杀菌剂-黑色;杀鼠剂-蓝色;植物生长调节剂-深黄色。
(2)认准农药名称。正确的农药名称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含量、有效成分或剂型。如“50%对硫磷乳油”,“30%氧乐氰乳油”等。所谓“虫死光”“灭虫神”等夸大宣传的农药产品名称是不可信的。
(3)根据包装辨别:一般说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包装规定的,直观来看,包装、商标、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等都是新的,如果发现包装用的材料陈旧、密封不好或有破损或包装有大有小等问题,其质量值得怀疑。
(4)根据外观某些特征上辨别:不同的农药具有不同的特征,形状和色泽、不同剂型不一样。粉剂或可湿性粉剂,应为疏松粉末,无团块,颜色均匀。如药粉成团块,药味不浓或有霉酸异味,表明此药质量可能发生变化,影响使用效果。瓶装的乳油农药,如果发现浑浊、分层或有沉淀物、絮状物等,说明农药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悬浮剂若发现有严重的结块,也表明质量可能存在问题。
(5)与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公告》或中国农药信息网核对。国家规定,生产农药必须办理《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作为一个卖农药的销售商,手里应有一份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因此,农民朋友购买农药时,可要求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示该产品的登记证复印件。如果没有登记证复印件,可在农业部每年发行的《农药登记公告》上查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上网中国农药信息网中核对,如发现要买的产品标签与登记证复印件、《农药登记公告》上或网上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尤其是没有查到登记证号的,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名称的,应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