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粮食补贴专用存折发放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镇(区)财政所、农技中心、各有关县直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农委《关于开展粮食补贴专用存折发放情况检查的通知》(盐财基层[2010]2号)文件精神要求,切实做好粮食补贴发放工作,保障农民利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粮食补贴专用存折发放情况检查。现就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2009年以来粮食补贴专用存折发放及相关情况,涉及以前年度的一并列入检查。
1.粮食补贴专用存折发放到户情况;
2.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发放到农户的存折保管情况;
3.村干部回收存折情况;
4.利用未发放或回收存折代领补贴情况及抵扣上缴费用情况;
5.农户信息(身份证姓名和证号)准确性情况;
6.信用社专用存折打印及兑付情况;
7.粮食补贴专用存折发放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方法
以镇(区)、各有关县直单位为主体,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实行村干部自查和镇(区)组织到户排查相结合,重点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县财政局、农委组织抽查,对人民来信反映较多的和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村,要进行全面检查。市财政局、市农委和市监察局将粮食补贴专用存折发放情况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进行抽查。
三、检查的时间
存折到户检查工作应在今年粮食补贴划款到农户账户之前完成,即在5月25日前完成。
四、检查的要求
1.各镇(区)、各有关县直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组织好检查工作,与今年粮食补贴发放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今年的粮食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2.检查工作在镇(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以财政所为主,农技中心和其他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工作。
3.各镇(区)、各有关县直单位组织村(居)自查(详见附表一);各镇(区)要组织对所有村(居)进行复查,通过走访农户了解粮食补贴专用存折发放情况(详见附表二)。
4.建立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市、县为了及时了解粮食直补专用折存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要求各镇(区)及时上报检查工作开展进度情况,建立检查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各镇(区)在5月12日以及5月25日前上报粮食补贴专用存折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表式三)。
5、时间要求。各镇(区)在5月25日前,必须上报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检查工作总结等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附表一盖村公章,附表二、附表三盖财政所公章。
6.县财政、农业部门将根据情况对镇(区)专用存折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每镇抽查一个村,每村走访5-10农户,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7.要把检查与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
五、问题的处理
对查出的问题,对照政策及时处理。对村干部和其他人员代发而未发放到位的专用存折,全部由财政所收回并组织人员直接发放。无法发放到位的,一律由财政所保管, 并定期以有效的方式通知到财政所领取。对村干部长期未发放而滞留的存折也一并清理交财政所发放。回收存折的,必须全部退还,并告知农户政策。对未发放存折或回收存折代领补贴的,全部退还给农户,杜绝抵扣上交费用等问题。农户信息有误的,及时通知信用社进行更正。专用存折上未打印补贴项目的,在2010年发放时必须按要求打印具体的补贴项目。持专用存折取现的,严禁村干部和其他人员代领。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政策和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乡镇(区)、各有关县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查处来信来访的作用,确保粮食补贴专用存折发放情况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