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会、队:
现将《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分局企业登记档案归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基层分局企业登记档案归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登记档案归档工作及时、规范,根据上级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登记档案,是指基层分局根据授权在履行登记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个人独资等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和名称登记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 企业登记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按规定向工商部门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二)工商部门在作出登记决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通知书(包括受理通知书、登记注册核实通知书、核准通知书等)及登记核定情况表等内部审批材料;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所有企业登记档案都应按规定移交县局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登记机构应对企业登记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应归档的企业登记档案或随意增加、减少、修改、涂抹企业登记档案内容。
第二章 归档档案质量要求
第五条 企业登记档案应按“一户一卷、一次一卷”的原则整理。归档的企业登记档案应完整、规范,无混杂、无重复材料,无金属物质。企业档案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进行装订,装订线不得遮压材料内容。档案装订应牢固、整洁。
第六条 形成企业登记档案的纸张一般应当是A4纸。纸张规格太小或纸质较差的,应当用胶水粘贴在A4纸上。纸张规格过大的,可将无内容的部分裁剪。有内容不宜裁剪的,按A4纸大小折叠。
第七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目录(装订在第一页,但不打页码);
(二)核准通知书;
(三)登记核定情况表和核定意见表;
(四)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排列顺序按《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要求执行);
(五)各类通知书;
(六)收缴的营业执照;
(七)新发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企业名称核准等材料。
第八条 企业登记档案的每页文件材料右上角应打盖页码,页码应连贯。
第九条 企业登记档案统一使用计算机生成的文件材料目录。目录应与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相符,目录包括材料名称、起止页码等内容。目录应放在卷首。文件材料排序与机式文件目录不一致时,按机式文件目录执行。
第十条 企业登记档案应当使用牛皮纸作为登记档案的封皮。档案封皮应标注:立卷部门、企业名称、登记类型、档案号、登记时间、保管期限、登记档案件数及总页数、立卷人、审核人、立卷时间。封面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
第三章 归档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基层分局登记注册人员负责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档案归档人员职责:
(一)对应归档的企业登记档案进行保管;
(二)对应归档企业登记档案内容是否齐全进行检查;
(三)负责企业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查阅基层分局归档前的企业登记档案,须经本局登记注册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登记注册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彻底清理所保管的企业登记档案,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归档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登记注册人员在企业登记档案归档前,应对登记档案进行整理,确保归档档案质量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同时编制移交表格,移交表格一式三份,应填写每册企业登记档案的档案号、企业名称、登记类型、总页数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基层分局登记注册人员视登记业务情况最迟每二个月内将已整理完毕的企业登记档案向县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期限为当月10日前,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在移交表格上签署姓名和移交时间,各存一份备查,报登记注册科一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的归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射阳工商局登记注册科、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