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346090410C/2010-0739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10-9-5 0:00:00
文号 射食药安委〔2010〕1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射阳县“小龙虾”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射阳县“小龙虾”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射阳县“小龙虾”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县“小龙虾”食品市场的监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水产品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等为重点环节,严厉惩处非法养殖、收购、加工和销售“小龙虾”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全县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时间  
    2010年8月26日—9月26日。
   
    三、职责分工
(一)农业、海渔部门要加强对“小龙虾”养殖户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定期检查养殖户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重点检查养殖户是否使用违禁药物,是否在饲料和投入品中违法添加违禁用品。
    (二)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以“小龙虾”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来路不明、死亡、变质“小龙虾”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部门要对经营“小龙虾”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强化对流通环节的“小龙虾”监管,检查经营单位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索票索证制,强化经营户的责任安全意识,督促“小龙虾”经营户建立健全质量追溯、质量安全档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打击销售来路不明、死亡、变质“小龙虾”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加工“小龙虾”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大中型餐馆、街头小吃店、火锅店、农家乐餐饮店为重点,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使用洗虾粉等浸泡加工“小龙虾”的违法行为。
    (五)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收购、加工、销售“小龙虾”的违法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
    (六)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核实举报线索,一旦发现有经营户违法销售死亡或者变质的“小龙虾”,要立即采取行动,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县食药安委成立由分管县长季风为组长,食品药品监管、农委、海渔、质监、工商、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小龙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报送等相关工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小龙虾”整治工作,成立相应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部门职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确定重点环节,切实抓好落实。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打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对违法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一律取缔,对违法加工、销售的单位要从重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同时,要妥善处理打击与规范的问题,关注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稳定。
    (三)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整治声势。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络,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活动情况,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成效和好的典型,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广泛监督的群防群治局面,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告,确保信息畅通。为交流整治信息,掌握整治进度,总结整治经验,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整治工作动态,并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县食药安委办公室。(联系人:王猛,联系电话: 82388748;电子邮箱:syfdawm@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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