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现将《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校必须严格控制炊工使用,炊工与在伙师生之比不得高于1:40的上限。其他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各校必须在每年暑期开学时,将临时用炊工人数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二、对食堂专用自购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按月提取的折旧费。提取折旧时,必须附表说明各种设备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和折旧率及折旧额。设备折旧年限一般为:燃具、炊具10年,电子设备5年,交通工具8年,其他设备5年。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不得提取折旧。
三、继续对大宗物资实行公开招标竞价采购,严禁暗箱操作。食堂物资必须实行双人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定期轮换,一般不超过3年。
四、学校举办食堂是公益性服务,必须坚持服务宗旨,实行保本经营,必须确保学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总收入的3%以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克扣师生伙食,降低服务质量,坚决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食堂应按照财务管理要求,设置总账、出纳、物资保管等岗位。食堂会计人员由学校会计人员兼任。专(兼)职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2010年秋学期以来,农副产品市场供应价格不断上涨,猪肉和部分蔬菜价格上升尤为突出,直接影响到学生伙食质量。为了满足寄宿学生的基本营养需求,经教育局、物价局调研论证,决定从2011年春学期起提高学生伙食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7.5元,中学生每生每天8.5元(寄宿学生日伙食支出参照标准见附件2)。米的标准不变,家长委托学校代办 的,必须实行公开竞标采购,按实与学生结算。各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取伙食费,要加大管理力度,合理安排每天伙食,要将有限的伙食费全部用于学生伙食,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附:下载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下载寄宿学生日伙食支出参照标准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