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5734267H/2011-04393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1-12-21
文号 射建〔2011〕9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印发《关于县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户中拆迁安置户房屋优先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办事处,各村镇建设中心,开发区建设分局,土管所(分局),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优先做好县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户中拆迁安置户房屋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县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射政发[2010]126号)的规定,结合调查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县城第四轮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坚决依法查处违章建筑,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中所称的拆迁安置户是指2010年10月18日之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符合安置条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而违法开工建设的拆迁安置户(城镇居民除外)。

  三、处置办法

  (一)及时主动申报,先行收理登记。拆迁安置户须在2011年12月31日下午6时前携身份证、户口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户籍证明和拆迁补偿费领取证明(支票存根复印件,加盖资金拨付单位公章)分村组到县违章建筑集中整治指挥部(原合德镇政府大院内)进行申报登记(具体计划安排附后)。

  (二)严格依法处理,按照标准收费。拆迁安置户违建房申报登记时,违建房每间宅基预缴1500元现金,主要用于违建房屋测绘、办证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实行多退少补。县住建局现场出具预缴款通知书,银行现场收讫并出具收据。

  拆迁安置户申报登记后,县住建局对拆迁安置户的违章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且不超面积的,视情节可从轻处罚(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但超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每超出1平方米处以罚款80元;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依法拆除,或作为临时用房不办证,今后拆除时可对原宅基地依原拆迁时的土地价格补偿,建筑物不予补偿。

  (三)分类明确办法,逐项补办手续。拆迁安置户接受处罚后到县违章建筑集中整治指挥部集中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在违章建筑集中整治指挥部设立现场办公点集中办理。

  (1)建成户。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处罚决定书》和已履行处罚决定的证明,到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据登记户申请宅基地材料(包括以上三证复印件)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然后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测绘验收后,拆迁安置户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到县国土部门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2)在建户。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处罚决定书》和已履行处罚决定的证明,到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据登记户申请宅基地材料(包括以上三证复印件)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然后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户即可恢复工程建设。待工程竣工并测绘验收合格后,拆迁安置户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到县国土部门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对在规定期限(2011年12月31日前)内,未主动申报或者不接受处理的建成户房屋,原则上不再补办权属登记手续。可依法没收,也可作为临时建筑保留;待规划需要时,按违建房论处,不予补偿;对在建户房屋,可依法拆除或停工待处。

  3、有拆迁协议的未建农户。依据射政发[2010]126号文件精神,县城规划区内全面停止零星住房建设,由合德镇及开发区收回宅基地并统一办理安置房申报工作。拆迁安置户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拆迁补偿领取证明到原所属合德镇村建中心或开发区建设分局申报拆迁安置房,享受当初拆迁安置户的房价,并以现时邻近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按不少于135平方米的宅基地予以补偿,拆迁过渡费发放期限顺延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四、附则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和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射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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