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53R/2011-05497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1-4-30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办案安全工作十项规定》的通知

 

 
本局各单位:
4月15日,省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视频会议,通报了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鹤林派出所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情况,省公安厅纪委书记孙兴家同志作报告,强调执法安全、办案安全防范10项规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案件通报(省厅纪委网站),开展讨论,深入排查本单位执法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
特此通知。
附件:十项规定、十项执法安全纪律
 
 
                                射阳县公安局纪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十 项 规 定
 
一、全省公安派出所全面建立所领导坐堂值班制度,值班所领导负责对当天全所接处警和群众报案、来访、查询、求助、投诉等接待、处置工作,并对派出所内部安全、执法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全面建立法制员制度,由法制员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接处警、办理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办案场所管理和其他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或不当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调查对象一律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并全程监控,讯问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讯问或者询问民警不得少于2人,严禁非警务人员单独执行传唤、拘传、抓捕、追缉、押解、留置、看管等任务。
四、加强讯问室、询问室录音录像设备维护管理,发现故障及时向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并落实临时性录音录像设施,严禁在没有录音录像设施的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留置醉酒、吸毒受伤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员。
五、在执行缉捕、堵截、押解任务时,要进行安全评估,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落实现场负责人和相应防护措施。
六、全面建立在侦在押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制度,对群众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传唤、继续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问明并详细记录身体健康状况,发现不适或有明显伤病的,应及时予以检查治疗。在处理聚众斗殴和交通违法行为时,对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伤人员,在及时取证的基础上,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带回,待伤情稳定后再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受伤人员,要立即组织救治观察,并落实民警看管,做好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待伤情稳定后依法采取措施。
七、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对确需使用约束性警械的,应当以保证安全为前提,避免致伤、致残违法犯罪嫌疑人,严禁以械具刑讯或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
八、公安民警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对抓获的现行或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搜身检查并做好记录;在执行押解、指认犯罪现场等任务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及所乘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遗留自杀、自残、脱逃等工具。
九、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时,应选择安全且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合理利用反光锥筒等设施划设警戒提示区、导流区和检查测试区,待嫌疑车辆靠边停车、熄灭发动机后再进行检查测试。
十、除了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外,交巡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对确需追缉堵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预案组织实施。这10项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二:
十项执法安全纪律
一、全面落实执法安全责任制,实行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在交办案件的同时,要提醒执法安全。
二、继续保持“三项治理”工作力度,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中政委、公安部和省厅规定,所有办案单位的讯问、询问场所必须设置在一楼,并配置录音、录像设施,完善防逃跑、防自杀措施。
四、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传唤、拘传、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的,一律报本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五、对在盘查、追捕、押解等执法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跳楼、跳河、翻墙等方式逃跑、自杀或者自残的,必须迅即组织施救,严禁放任不管或擅离职守。
六、对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醉酒人员,在及时取证的基础上,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带回,待醒酒后再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依法采取措施。
七、询问、盘查、羁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受伤、患有疾病或者吞食异物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并落实民警看管,做好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
八、对押解或带出指认现场的涉案人员,要由民警贴身监管。
九、全面落实在押人员巡诊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及时过细掌握在押人员发病和病情变化、治疗情况。
十、对属于能够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当事人,一般不要传唤到派出所,可在当地司法所、村委会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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