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政发[2011]14号
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
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各村(居) 、镇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双管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特庸镇经济发展和项目投资建设环境,加快全镇现代服务业发展步伐,方便居民生活,做大做强集镇,提升服务业对财政的贡献份额,依据上级现代服务业发展意见及相关政策,结合特庸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镇政府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镇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兑现本办法所列的有关扶持政策和服务业的规划编制、策划包装、宣传推介等工作费用支出。
2、镇政府鼓励社会各类单位和个人兴办建筑、房地产、装璜、运输、物流、租赁、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旧物交易市场、旧设备拆解、咨询服务、律师事务、会计代理、税务代理、婚介、广告、劳务、文化、教育、卫生、家政服务、社会养老、康复健身、旅游、娱乐、休闲、保健、清洁、维修、美容、喜庆、宾馆、咖啡吧、茶楼、大中型中西餐饮、大中型超市和殡葬服务等各类服务业企业,政府在政策引导、创业策划、建设用地、项目资金、财政奖励、审批服务等多方面给予扶持。
3、凡新设立和迁入的各类服务业企业,三年内企业实现的税收,镇政府留成部分按50%、30%、20%的标准由镇财政返还给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再奖励企业5万元;当年缴纳所得税超过100万元的,再奖励企业10万元。
4、凡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的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当年入库税金100万元(含)-200万元,且增长幅度在50%以上(含),奖励增长部分的20%;当年入库税金200万元(含)-300万元,且增长幅度在40%以上(含),奖励增长部分的30%;当年入库税金3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幅度在30%以上(含),奖励增长部分的40%。
5、当年新建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宾馆、餐饮项目,当年新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休闲娱乐项目,当年新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专业卖场项目,分别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建经营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宾馆、餐饮、娱乐、商场项目的,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引进农、工、中、建银行在特庸设立营业部的,在营业后奖励引进者10万元;引进四大银行以外的银行、保险机构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并与银行签有合作契约的担保公司的,在营业后奖励引进者5万元;并对进驻特庸的银行在建设用地、政府及部门账户开设和资金结算上给予支持。
7、引进国办知名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的,奖励引进者2万元;兴办国内知名连锁经营门店的,奖励兴办者5000元。
8 、对当年通过ISO9000、ISO14000体系认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
9、当年被评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的宾馆,分别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10、当年对政府财政贡献名列全镇服务业企业前3位的,授予企业“突出贡献服务业企业”称号,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服务业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并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2000元奖金。
11、当年新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盐城市知名品牌或知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镇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2、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各类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13、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现有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服务和现代商贸等现代服务业;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各类现代服务业。
14、享受本办法所列扶持政策优惠的时间,以经营者初次在本镇纳税之日起计算。经营者按从高、同项目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企业争取的县及县以上部门的扶持奖励资金,由企业自主使用,不抵算镇级扶持奖励资金。
15、镇成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财政所、三产办、审计站、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扶持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的审核、使用工作。奖励兑现于次年的3月份进行,凡属本办法扶持范围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经营者,于次年2月底前向镇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提出兑现扶持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报镇政府批准执行。如上述企业和经营者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其获得扶持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的资格。
16、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