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5734267H/2012-05449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2-7-13
文号 射建[2012]5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联动监管的通知

各镇区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建筑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实施联动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监管目标

以“统一指挥、联合控制、闭合监管”为原则,以“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评价”为重点,以“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为手段,进一步强化建设过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联动监管工作内容

(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严格实施联动机制。对未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质监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局建工科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予以处罚。

(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重点对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LBS定位系统、视频远程监控、场地三通一平、主干道硬化、临时设施、八牌一图、临时用电、附近高压线路、变压器防护搭设、施工现场标准配置齐全等进行检查,经建设、施工、监理自检合格后,报安全监督机构现场踏勘、评价合格后方可开工。

(二)工程基槽验收前,施工单位在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时,应提供由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基槽验收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意见书中应重点对基坑临边防护、基坑支护与降水、塔式起重机基槽、临近建(构)筑物沉降和水平位移观测、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场地硬化及专用洗车设施的设置、安全档案等内容进行监督评价。对未取得《基槽验收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的工程,基槽不得进行验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浇筑垫层。

(三)工程安全停检点、主体结构验收前,施工单位在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时,应提供由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安全停检点、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意见书中重点对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起重设备、“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文明施工、安全档案等内容进行安全监督评价。对未取得《安全停检点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浇筑混凝土。对未取得《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的工程,相关责任单位不得组织主体结构验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粉刷。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时,应提供由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安全验收备案表》。对未取得《建筑工程安全验收备案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有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和《安全监督报告》,方可进行备案。

三、几点要求

(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协调解决联动监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建立管理信息互通制度。凡发生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以及在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其它相关联动部门要及时沟通,做到信息互通和共享,将处理意见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实现齐抓共管局面。

(三)联动监管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联动监管程序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尤其对质监机构监督人员在进行质量监督时未按联动管理通知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造成安全事故或后果时,质监人员与安监人员按同样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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