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射工商〔20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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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系统
信息化软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会、队:
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系统信息化软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苏工商信〔2011〕208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信息化 项目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工商局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7月9日印发
共印:30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工商信〔2011〕20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系统信息化软件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工商系统信息化软件项目管理工作,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工商系统信息化软件项目管理办法》(苏工商信〔2010〕5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信息化 项目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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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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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份
江苏省工商系统信息化
软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工商系统信息化软件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确保项目实施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商系统信息化软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要着眼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明确项目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研发、应用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商系统统一规划实施的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包含立项申请、项目论证、项目审批等。所申请的项目应符合总局、省政府和省局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及相关业务的要求。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4月底之前向局信息办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书面申请。
第六条 信息办于每年6月底之前组织对项目进行论证,并将论证通过的项目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信息办于每年7月底之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书,并根据上半年软件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对本年度的软件实施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信息办根据下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审批情况确定下年度建设项目,并制定下发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研发
第八条 项目研发包括需求制定、项目开发、项目验收等。
第九条 各立项申请单位要根据信息办下发的项目实施计划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立项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计划中规定的需求终稿截止日期前1个月,完成需求初稿,并组织信息中心和软件开发公司集中讨论,根据集中讨论的意见形成需求终稿,由信息中心指导软件公司进行项目开发。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在组织信息中心和软件公司对软件需求初稿进行集中讨论时,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报信息办,由信息办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后形成需求终稿。信息办组织讨论后仍达不成一致的,由信息办将意见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出需求终稿的,可向信息办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仍不能提交需求终稿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由信息办通知各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单位提交的需求文稿必须符合需求文档规范要求(需求文档规范另发),业务描述要清晰,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可能详尽。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要指导承接该项目开发的软件公司按照需求在项目实施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开发工作。开发时间由信息中心根据实际开发工作量征求软件公司意见后确定。信息中心要做好立项申请单位与软件公司间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开发、搭建好测试环境后,软件公司向信息中心报告,信息中心结合软件公司提交的测试报告对软件功能模块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信息中心认为该软件具备测试条件后通知软件公司向立项单位提交软件和软件使用手册模板,否则退回软件公司修改。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单位在收到软件后,需在项目实施计划规定时间内制定测试方案,并完成测试工作,编写软件使用手册,测试完成后向信息办提交测试报告和使用手册,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个月。信息中心负责测试过程中技术保障工作。立项申请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试、提交测试报告的,视为软件测试无意见并同意接收软件。
第十七条 软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初次测试报告中提出的未满足需求的问题及软件问题进行修改,对新的影响软件上线运行的问题进行完善,修改完善及上线正式运行后如再次提出新的需求问题,待软件稳定运行半年后再集中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 立项申请单位在项目实施计划规定时间内制定软件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试点单位完成试运行报告,将报告同时抄送信息办。信息中心负责试点中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软件试点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立项申请单位和信息中心组织验收签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验收签字的,由信息办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完成后对全系统公告,推广应用。
第四章 项目应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用包括培训、推广应用、维护等。
第二十一条 立项申请单位在项目实施计划规定时间内制定项目培训、推广应用方案并报信息办,经信息办审核同意后,由立项申请单位组织实施培训。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推广上线时间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如不能按期推广上线的项目,须报信息办备案同意。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上线后,立项申请单位根据操作手册中对授权的要求填写软件授权表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根据授权表进行授权。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上线后,项目的维护依据《软件维护工作制度》(苏工商信〔2003〕380号)执行。
第五章 自主开发软件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局各处室委托外单位开发或下级局自行开发的软件项目也要报省局信息办审查批准,信息办要及时统筹协调,以避免重复开发或开发后不能入网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地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自主开发并希望推广到全省或全市使用的软件,须由省直属局信息办组织论证初审后,向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省局业务处室提出审查意见报信息办审查批准后方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各地利用省局统一建设的信息化平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开发且仅限于局部地区(区县局)使用的软件统一由省直属局信息办报省局信息办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开发且不在省局统一建设的信息化平台上开发和使用的软件,须统一由省直属局信息办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局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凡是未按规定上报省局审批或事前备案的自主开发项目,不得在省信息化网络中运行,擅自运行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自主开发的项目在年终考核时,不得作为创新工作进行受理和确认。
第三十一条 自主开发软件项目的技术管理要求参见自主开发软件的技术管理要求(附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自推广应用起,信息办定期检查项目应用情况,对没有实际应用或应用不到位的项目予以通报,并督促立项申请单位用好项目。由此造成重大损失的报请领导小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总局、省政府重大工作要求需临时增加项目的,由相关部门报信息办同意,另行追加为当年建设任务。追加项目的研发、应用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系统信息化软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商信〔2010〕58号)和《关于加强自主开发软件管理的通知》(苏工商信〔2006〕366号)同时废止。
自主开发软件的技术管理要求
自主开发软件应用的设备及系统软件必须纳入全省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技术上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开发技术:采用J2EE技术和全B/S框架技术,要充分考虑系统的扩展性和灵活性。
2.信息交换:采用XML、SOAP、Web Services技术实现异构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以应用支撑平台分别实现数据整合、内容整合。
3.系统软件必须采用现有的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 2003 )、数据库(Oracle 9i)、数据分析(Oracle 9i BI)、中间件(BEA Weblogic 7.0)等软件使用许可权,以节省建设费用。当全省统一实施系统版本升级时,自主开发软件的系统软件必须同步升级。
4.省局将统一规划数据利用平台及接口。
5.自主开发软件采用独立的数据库环境,数据独立存放。自主开发软件应充分利用已有数据,防止重复采集。自主开发软件只能读取数据利用服务器数据,不得删除或更改数据利用服务器的数据;
6.自主开发软件数据库服务器及应用服务器必须加入域管理,服务器系统软件统一自动升级和更新;
7.新增服务器的,应向省局信息中心提供服务器本机用户及密码供实施、部署。
8. 浏览器使用插件必须逐级上报省局信息中心批准。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软件的自主开发,对不按规定自主开发运行软件造成系统不稳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