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盐人社[2011]3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到6000元,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
二、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费用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用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节余归己,超支不补。死者家属、亲友来射办理丧事的住宿、伙食、往返路费等都由自己负责,不予报销。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的支出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射 阳 县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待遇 丧葬费 调整 通知
抄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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