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镇(区)财政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的管理,切实做到“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根据《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保管、销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票据购领
(一)财政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有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二)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首先按规定填报《射阳县财政局票据购领证申请单》,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有权机关批准 设立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
(三)实行财政票据专管员制度。凡符合规定需购领票据的单位,其财务部门要明确一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为票据专管员,专门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安全。
(四)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 票据购领记录簿》,单位凭《 票据购领记录簿》购领财政票据。
(五)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必须先按程序办理前期财政票据核销手续,方能购领财政票据。未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的,停止供应财政票据。
(六)对于用票量大的单位(指单种票月使用量在500本以上的单位,)实行计划申报制度。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十五日前上报下季度用票计划。
二、财政票据使用
(一)用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结存情况。
(二)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确保执收的收入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三)单位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如发现有上述问题,应立即停用该本票据,并及时送交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处理。
(四)开具票据时必须认真、负责,做到书写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严禁涂改、撕毁、转让、出借、代开、擅自销毁和拆散票据及重复使用。
(五)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已填用的票据存根,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应为五年。
(六)毁损或灭失财政票据和《 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应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公告作废。
三、财政票据的核销
(一)用票单位应按月核销已用财政票据。核销前应认真清理票据,与相关账簿核对后填写《射阳县财政票据缴销结报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提交县财政局综合科审查。
(二)银行已受理的《射阳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票单位应先与预算科对帐,核对时发现银行已受理的《射阳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与预算科的票据信息不符的,用票单位应主动与预算科联系,核对清楚后再申请核销;已使用其他财政票据需缴财政专户的,也应票款一致,并携带进账凭证据以销票。
(三)所用财政票据由用票单位将票据存根按顺序整理成册(作废票据需保存所有联次)。
(四)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射阳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用票单位在票面上注明“作废”。票据毁损或灭失的,应由用票单位登报声明作废,由购票单位向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交书面报告,属人为因素的还应提交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四、财政票据的保管
(一)新购领票据的保管
用票单位应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仓库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二)已核销票据的保管
已核销的票据(含存根联和作废联),年度结束后单位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保管,相对应的核销申请表也应该按顺序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五、财政票据的销毁
经核销保存期满的票据存根以及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并经核销的空白票据,由购票单位按顺序清理好票据存根,填报《射阳县财政票据销毁清册》,报县财政局综合科核准。
经审核准予销毁的票据存根,由购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综合科清点无误后共同销毁,相关人员在《射阳县财政票据销毁清册》上签章后,由购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综合科各执一份留存备查;如清点中发现违章问题,应查明原因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财政票据核销实行购票单位负责制,购票单位应对下级用票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认真检查,用票单位应如实提供票据的使用情况。县财政局综合科对财政票据实行年度检查或不定期对购票单位、用票单位的票据购领、使用、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