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74297/2012-06324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特庸镇 发文日期 2012--3--4
文号 特政办发〔2012〕1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转发《射阳县2012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相关单位:
 

    根据省农委《关于印发2012年江苏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苏农牧[2012]14号)《射阳县2012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射阳县2012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2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省农委《关于印发2012年江苏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苏农牧[201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以下简称免疫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四类重大动物疫病和鸡新城疫常年免疫密度保持在99%以上,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应免疫动物免疫密度达到100,动物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二)城镇宠物犬、农村散养犬狂犬病免犬只免疫密度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

    (三)牲畜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畜禽建档率、免疫证明填发率、畜禽圈舍消毒面、畜禽驱虫面均达到100%。

    二、职责分工

    各镇区、农盐场负责辖区内动物免疫工作方案的制订和免疫措施的组织落实。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在镇、村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同时,动物防疫系统要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随时掌握免疫工作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动物养殖环节常年免疫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因防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狠抓春、夏、秋季动物疫病集中免疫(补免)行动。要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的强制免疫工作。要认真组织开展春、夏、秋季动物免疫集中行动,落实季节性强制免疫、消毒灭源、疫病普查、畜禽驱虫、防疫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等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

    (三)进一步推进动物免疫公开承诺制。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动物免疫公开承诺制,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确保承诺制实施到镇区、到村组、到个人,切实提高动物免疫工作水平。

    (四)全面开展防疫监管工作。对全县栏存5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1000只以上的规模禽场实行监管备案制度,监管率要达到100%。要明晰动物防疫管理相对人和防疫行政、技术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规模场免疫、卫生消毒和生物安全等防控措施的技术指导,及时掌握辖区内畜禽规模场的生产防疫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规模养殖防疫监管电子档案。

   (五)加强培训规范行为。要加强对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级防疫员的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技术操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杜绝打假针、打空针、减量注射或注射过期失效疫苗的违规行为,保证免疫质量。

    (六)规范免疫证标和档案管理。要严格免疫标识的免费发放和使用,分别统一制定使用规模场和散养户防疫档案。要对养殖户(场)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规模场持有的档案和镇区农技中心(基层防疫员)持有的散养档案、养殖户(场)持有免疫证明、免疫家畜佩戴的二维码标识相符。

    (七)规范疫苗管理。镇区农技中心要配置储存疫苗的冰箱、冰柜,村防疫员要配备冷藏箱,确保疫苗在运输、保存、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疫苗管理,要落实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建好物资台帐和资金帐,做到“两帐相符”、“账物相符”。各镇区农技中心要按照规定,做好疫苗的领发、疫苗废瓶回收、报废疫苗登记,做好疫苗废瓶和报废疫苗及其疫苗瓶的无害化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八)加强防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领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夏、秋季动物防疫集中免疫行动期间的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按时、按要求上报防疫信息。

    (九)全程监管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动物的防疫监管工作,立案查处阻扰或逃避强制免疫的不法行为。要加大养殖环节巡查监管力度,确保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到位。在出具畜禽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等规定,严格检查免疫标识、免疫证明和临床健康等情况,确保出栏、调运畜禽的免疫有效。对调出镇行政区域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应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母)体免疫情况,未实施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畜禽一律禁止调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为其检疫合格证明。

    四、主要动物疫病免疫程序

    (一)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程序

    对所有生猪进行0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猪免疫程序

    口蹄疫、猪瘟免疫:仔猪28—35日龄(或阉割时)进行口蹄疫、猪瘟初免。60—70日龄进行一次口蹄疫、猪瘟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口蹄疫一次。繁殖母猪应在产后1个月左右与仔猪首免同步进行口蹄疫、猪瘟免疫。

    高致病性猪草蓝耳病免疫:商品猪、种母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再免疫1次。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种公猪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免疫程序。种公猪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程序

   (1)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参照规模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其他地方集中免疫和补免相结合。

    (2)春、秋季动物防疫集中免疫行动期间,对所有应免生猪进行一次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集中免疫。

    (3)每月对新生断奶仔猪、首免1个月后小猪、过免疫保护期生猪、抗体监督不合格生猪、镇外调入供再饲养生猪进行一次猪瘟、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仔猪首免和母猪加强免疫同步完成。

    (二)牛、羊口蹄疫免疫程序

    对所有牛、羊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牛、羊免疫程序

    羔羊28—35日龄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牛、羊初免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牛、羊免疫程序

   (1)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对所有应免牛、羊实施口蹄疫集中免疫。

    (2)每月对新补栏的牛、羊,进入首免日龄的羔羊、犊牛,已超过免疫有效期(距上次加强免疫时间5个月以上)的成年牛、羊,上月首免后的犊牛和羔羊,抗体监测不合格的牛、羊,镇外调入供再饲养的牛、羊进行一次口蹄疫免疫。

    (三)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免疫程序

    对所有鸡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和鸡新城免疫,对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禽免疫程序

    种鸡、蛋鸡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免疫:(1)1日龄接种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2)7—14日龄分别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免疫一次;(3)间隔3—4周再进行一次禽流感加强免疫;(4)12周龄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鸡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5)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鸡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6)产蛋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7)产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适时使用鸡新城疫疫苗免疫,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推荐程序):7—14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肉鸡新城疫免疫:7—10日龄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蛋)鸭、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肉鸭、肉鹅7—10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3—4周后,肉鹅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散养家禽免疫程序

   (1)春、秋季动物防疫集中免疫行动期间,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所有存栏应免家禽,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免疫有所存栏应免鸡。

   (2)每月对新补栏家禽进行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免疫。

    3、鹌鹑、鸽子及其他禽类免疫程序

    根据饲养用途,参照鸡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程序

    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每月分别对3月龄幼犬进行首次免疫,对12月龄犬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

    (五)调运畜禽免疫及发生疫情的紧急免疫程序

    非屠宰用调运畜禽,调运前14天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发生疫情时对免疫超过1个月的所有应免动物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五、免疫用疫苗及使用方法

    (一)免疫用疫苗

    猪瘟免疫用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细胞源)、传代细胞苗;猪口蹄疫免疫用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或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牛、羊等口蹄疫免疫用口蹄疫0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奶牛和种公牛增加A 型口蹄疫的免疫;鸡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水禽仍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株);商品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用活疫苗;种公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用灭活疫苗。

    (二)疫苗使用方法

    各种疫苗一律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及剂量进行免疫接种。

    六、免疫抗体监测与免疫效果分析评估

    (一)免疫效果监测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2)免疫效果判定标准。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2、口蹄疫免疫抗体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牛、羊)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采用VPI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免疫效果判定标准。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监测

    (1)检测方法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抗体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阳性判为合格。

    (2)免疫效果判定标准。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4、猪瘟免疫抗体监测

    (1)检测方法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2)免疫效果判定标准。存栏猪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5、鸡新城疫免疫抗体监测

    (1)检测方法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2)免疫效果判定标准。存栏家禽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二)免疫效果分析评估

    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免疫效果分析评估工作,对被抽检的养殖场(户)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的,及时通知业主尽快采取加强免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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