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农村财务管理,严肃财经工作纪律,统一规范运作,统一执行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收入管理
1、各村(居)、各单位收入(包括押金、往来结算、承包上缴、规费收入等)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印制的规范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收款或未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规定收取资金的,所收资金全部作违规违纪款予以收缴。
2、各村(居)、各单位所有收入都应按政策规定足额收取,不得随意减收或缓收,凡有经营收入和发包收入必须履行书面报批手续,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实行公开招标,方可确定承包上缴金额。
3、对未实行“帐款分离”的单位,票据限量领购,缴旧换新,定期缴验(含往来款项),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并连同票据报财政所或农经中心,不得截留或移作它用,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坐收坐支行为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坐收坐支金额的50%予以收缴;
(2)对隐瞒不报或擅自开设新帐户的或公款私存的,将其帐户上的资金全额收缴;严禁存单存款,否则视同公款私存,对利息收入未入账的,一旦发现全额收缴,严肃处理。
(3)对资金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部分,私设“小金库”的,将其资金全额予以收缴,并由镇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支出管理
各村(居)、各单位都必须遵循“先拨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按预算执行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财政所或农经中心拨付,不得无计划或超预算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由负责人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镇长批准后,到财政所报支。村级各项支出由村主任审批、村(居)支部书记审核、经理财小组审查,报农经中心复核后方可入账。支出凭证要求具备有合法的原始凭证(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有经办人和证明人,有具体用途。
1、工资性支出:严格审批制度,由县人社局核定的在编人员工资及地方补贴,一律由镇组织办审核、政府审批、财政所备案,单位不得擅自发放;村级人员工资由农经中心、组织办提供方案,经政府审批,报财政所备案后发放;乡办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根据当年经济效益而定,且每年由组织办、财政所、农经中心核定工资标准。
2、奖金性支出:年终奖金各单位必须对照年初工作目标考核按绩考评,经审核后并报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批,报财政所备案,当年赤字或亏损的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奖金,各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奖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因工作完成较好等原因而发放的奖金,所有资金必须一律先入账,再根据相关考核和规定进行发放。
3、福利性支出:按上级规定的开支标准,报经政府 批准后,方可执行。各村(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发放补助或物品。
4、修缮性支出:按年初政府下达预算执行,预算外因特殊情况,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财政审核,镇政府批准,追加预算后方可执行。
5、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费用:政府机关各部门、镇直镇办单位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村级相关费用由村申报计划,镇主管负责人审核、镇长批准方可追加列支。
其它各类办公、接待、通讯、差旅、学习培训等费用支出严格按照《海通镇机关管理十项制度》(海委办发〔2012〕10号)精神执行。
以上支出管理,凡有违规者,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支出发票中,有“三无票据”即无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的,按支出金额总额全部予以收缴;手续不健全的按支出总额的10%予以收缴。
(2)帐务中有白纸据支出的,按支出金额的10%予以收缴。
(3)有关补助性支出,一律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否则作乱支乱补违纪资金处理,并予以全额收缴,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4) 每年由镇纪委、审计站会同财政所对镇直镇办单位和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
(5)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对单位通过审计重复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被罚没资金总额的30%在单位负责人工资中予以扣除。
三、收支预算管理
1、镇与各单位、村(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单位、村负责人必须按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工作,经常检查对照,确保收支预算序时实现。对镇党委、政府确定的资金上缴数额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拒缴。
2、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必须在当月25日后结报,次月5日后一律不予审批结报。并加强对报账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单位报账员年终奖金一律由财政所或农经中心统一考核发放。
3、会计人员要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审查各种外来和自制的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记载不准确、填制不完善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换;对违反国家统一财务制度规定的不合理开支有权抵制。同时,财政所、农经中心要加强对各村(居)、各单位报账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4、财政所、农经中心在抓好资金筹集的同时,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范管理,健全财务账目,监督制度执行。
四、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镇纪委会同财政所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进行处理,所收缴的违规违纪资金一律入镇财政账户,单位不服处理的由镇纪委发出书面处理意见通知,也可直接在被处理单位的财政专户存储资金中划拨,还要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以确保我镇综合财政预算资金结算中心的正常运行,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发生,促进我镇的财经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再创新局面。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由镇财政所、农经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