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会、队:
现将《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分局农贸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基层分局农贸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巡查工作,全面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农贸市场“综合监管、日常监管、有效监管”的落实到位,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系统内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贸市场巡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基层工商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巡查方式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以及针对申诉举报的专门检查等。
第三条 县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农贸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制度,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全县农贸市场巡查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适时组织效能督查。
工商分局在县局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商分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五)指导和督促市场开办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积极引导争创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巡查制度
第五条 农贸市场巡查监管应与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
根据市场的信用等级和实际管理需要,对市场主办单位的巡查频次原则上A类市场每季度巡查1次;B类市场每月巡查1次;C类市场每半月巡查1次;D类市场每周巡查一次。对市场内从事食品及其他重热点行业经营的经营者,巡查频次按照相应的要求执行。
县局根据实际监管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农贸市场适时组织值班巡查或开展早市管理(上午7:00至8:00时间段的管理),加大对农贸市场的巡查频次。
第六条 农贸市场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或指示,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七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市场、连续两年信用为D的市场可以实施驻场管理。
第八条 农贸市场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要明确市场主办者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工商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九条 工商分局合理设定监管责任区,将农贸市场作为重要场所纳入网格化监管,分别对应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区和监督检查人员,做到定格、定责、定人。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有条件的分局可以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
基层分局分管市场的分局长为落实市场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分局农贸市场巡查监管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数据录入、材料归档、总结上报等工作。
管区工商干部为执行管区农贸市场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分管分局长的指导下开展巡查。
第十条 基层分局应实行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巡查人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管要点、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巡查后应向被巡查单位反馈书式巡查意见,指出问题,限定整改期限,由被巡查单位签收确认。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件,履行职责时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十三条 依法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一)检查市场开办者的经营资格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是否亮照(证)经营;
2、名称、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等核准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是否依法年检。
(二)检查市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对市场内在门面和固定设施摊位经营的经营者,按照下列标准和要求实施检查:
1、是否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等营业执照登记的事项;
4、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5、已经注(吊)销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市场主体,是否仍然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7、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8、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市场主体许可证件及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9、分期出资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出资;
10、使用的牌匾、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11、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企业年度检验或个体工商户验照;
12、被依法责令改正或处罚后,是否履行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3、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依法检查上市商品质量:
依法检查上市商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及销售者为保持销售商品质量所采取的储存、保管措施。下列商品还应当遵守相应具体监管要求:
(一)食品。按照《基层工商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实施检查。
(二)农产品。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
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农产品,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三)检查是否属于禁止上市的物品:
1、伪劣商品;
2、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其他药品、药材;
3、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4、反动、色情、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5、迷信品;
6、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病畜、病禽及其制品;
8、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木材及其制品;
9、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10、国家规定必须进入特定场所进行交易的物品;
1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依法检查市场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禁止下列行为:
1、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尺少秤;
3、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4、偷窃、诈骗、哄抢财物、敲诈勒索、打架斗殴;
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6、赌博、看相、测字、算命、卜卦和其他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
7、使用沥青、工业松香等有害化学物质为家禽脱毛的行为;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依法检查经营者落实自律义务履行情况: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
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2、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4、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6、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划行归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证明;
2、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生产者召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产品;
3、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发现经营者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市场内的经营者
场内经营者均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食品经营者还应履行《基层工商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的责任。
农贸市场内农产品经营者还应履行下列责任:
1、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证明;
2、农产品销售企业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生产者召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产品;
3、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
农产品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购销台账。
第十七条 依法检查市场内的设施、卫生、秩序、环境、安全等文明创建情况:
指导与督促市场开办者设立专职市场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严格实行各项管理制度;
市场各类硬件设施要以保证安全为前提,按照现代化要求,指导与督促市场开办者因地制宜地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改善设施经营环境;
市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指导与督促市场开办者配备专职保洁人员,使场内经营摊位整齐干净,设有垃圾容器,及时清除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指导与督促市场开办者确立专门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
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及时受理消费者、经营者投诉;
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 发现巡查内容未设定但属于依法应当检查的项目,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实施巡查
第十九条 巡查程序:
(一) 巡查监督前的准备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应区别不同的检查对象,突出重点检查项目,掌握市场主体有无警示信息、限制事项,是否属重热点行业等情况;
2.携带监督巡查所需的证件、文书和检查工具。主要包括:巡查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巡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辅助检查工具等。
(二)巡查监督的实施:
1.现场查看。按巡查内容的要求,检查市场主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有无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2.记录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巡查记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应按规定予以登记保存;
3.提出处理意见。现场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当面提出改正要求,并记录在《巡查记录》;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在《巡查记录》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办案程序办理;
4.现场制发行政文书。当场纠正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发出行政提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巡查人员要留存一份备案。
(三)巡查监督后的处理:
1.录入信息系统。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记录情况及处理意见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2.报请审核。录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按照报审的权限和规定,把需要报审的《巡查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工商分局领导审核;
3.审核。分局长签署审核意见;需要上级审核的,按规定报审;
4.办理。经办人按审核意见进行办理;
5.资料归档。检查资料应在审核后的7个工作日内存入市场监管档案。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二十条 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同情形,按照分工职责或者报经批准,依照本规范分类处置要求,分别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农贸市场经营者经营资格问题的处理:
(一)无证从事食品经营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从事其它商品经营或市场开办者无照经营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上市商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上市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首先,责令经营者退市;其次,根据实际情况,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再次,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问题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农产品销售企业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者销售下列农产品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详见《农贸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法规列表》)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市场内违法交易行为的处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等规定(详见《农贸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法规列表》)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经营者落实自律义务问题的处理:
初次发现经营者没有履行自律义务的,且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后果的,应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按下列要求依法立案查处: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
1、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查处;
2、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履行下列义务,按《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查处:
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证明;
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生产者召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产品。
(二)市场内的经营者
1、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自律义务的,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
2、农产品经营者未履行自律义务处理:
(1)农贸市场内农产品销售企业未履行下列义务,按《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查处:
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证明;
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继续销售的;
(2)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购销台账的,按《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市场安全有序;发现防火、卫生等隐患的,及时督促开办者整改,并抄告相关责任职能部门;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及上级有关应急响应要求处置。
第二十四条 工商分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分局管辖或本分局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县局处理;对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县局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受理并处理农贸市场内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一)对消费者的申诉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二)对消费者的投诉或《12315消费者举报转办单》转办的举报,安排人员前往实地调查。查明举报属实的,构成案件并在查处权限内的,依据案件查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或当场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发现处置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六章 信息录入与归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县局《实行网格化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农贸市场主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信息、信用信息以及监管动态信息等及时准确录入经济户口信息系统,同时做好书式档案的归档和保管,作为重要监管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重点行业监管工作要求逐户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收录以下内容:
(一)市场内经营主体台帐;
(二)有关管理制度、措施;
(三)巡查记录;
(三)责令改正、行政警示等材料;
(四)行政处罚文书;
(五)投诉、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等材料;
(六)获得的荣誉等经营信用方面的文件;
(七)其他相关部门移交或抄送的材料;
(八)其他管理文件或材料。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监管作为网格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县局市场科及相关科室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巡查的督导检查,实施阶段性督查和综合督查考核。
第三十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县局《基层分局网格化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监管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实施检查、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
(二)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处理申诉、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对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五)其他未履行监管法定职责、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