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往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格往来资金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单位往来资金的界限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暂存应付款项、暂付应收款项,形成单位的往来资金,主要包括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上下级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各项代收代付资金等;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预收款等;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如代收职工水电费、电话费、临时借给职工的差旅费和学校代收学生的教材费等;与其他经济组织、企业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有关单位和个人退回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往来资金。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取得的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上级补助收入、资产出租收入、投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各类补偿收入、奖励给单位的各类奖金、年终结余以及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法定培训以外的培训收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赞助款以及其他收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不得混淆为往来资金。
二、进一步统一财政结算票据的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发生往来资金时,结算单位必须向对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款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缴款时应向收款方索取。票据内容要填写全面,章印齐全。结算票据按规定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购领,按规定使用,定期缴验、以旧换新,不得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混用、涂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到款项的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使用市场购买的白纸据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自制票据。结算票据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捐赠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性收入、彩票公益资金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项目,也不得用于纳入税务管理范围的经营性收入和会费收入等。
三、进一步严格缴存财政专户的规定
根据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必须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统一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发生暂收或应付及收回暂付或应收款项时,必须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缴款时按照非税收入缴款程序办理,填写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银行交入财政专户。不得将所收款项坐收坐支,不得将款项挪作他用或公款私存,更不得将款项交到其他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对属于应纳税的经营性收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按规定缴纳税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进一步强化往来资金核算的要求
对应作为非税收入而实际作为往来账务处理的资金,单位应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出具书面通知,通知财政专户会计相应调整账务。将非税收入藏匿在“小金库”或下属单位和其他地方的,应立即纳入单位法定账簿管理,补开非税收入票据,资金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小金库”一并撤销,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按规定程序申请撤销,所发生的财务收支经审计后并入单位法定账簿。单位年终因收支结余而虚列支出挂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要作账务调整,重新列作单位结余。本单位职工长期拖欠公款的(不含出差未回借款),要组织清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清收归位或制定分期归还计划。对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单位欠款,要发出书面通知,落实专门人员组织清收,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追收,对企业已破产、债务人已死亡的债务凭合法凭证申请债务核销手续,对已办理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应作备查登记,并保留追索的权利。
五、进一步明晰往来资金清理的职责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提高对往来款项管理的认识,增强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往来资金负总责,对往来资金的总体规模进行控制,对往来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财务负责人是往来款项清理回收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往来资金的审批、回收工作,组织往来资金的清理、追讨,提出往来资金的清理和处理方案。单位经办人员是往来资金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往来资金的清理、核算和回收的具体工作,对往来资金的发生及时进行记录、准确实施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往来资金的清理回收和支付信息,搜集往来资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发放清理回收通知和实施回收工作。往来资金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回收责任和责任追究主体,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回收往来资金的,由相应的责任人负责,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或超越审批权限造成损失的,由会计人员和审批人员负责追收或自行偿还,数额较大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建立长效管理的机制
建立往来资金审批制度。暂付或应收款项、暂收或应付款的发生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明确相应的审批权限,正常情况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批,限期结算,对数额较大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行政机关不允许发生对外投资业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举借债务必须经县政府审批;未经审批,会计人员不得入账,不得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和支付款项。建立往来资金预算控制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资金按照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方式管理,单位往来资金的发生或形成必须与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完成事业计划相联系,与全年的收支预算执行相联系。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控制日常往来资金的发生,严格控制与预算计划和履行职能无关的往来资金。建立往来资金定期核对和清收制度。为避免往来资金占用时间长、数额大,保证资金安全,各单位应建立定期核对和清收制度,定期与往来单位核对,核实债权、债务,制定往来款项的清理和还款计划,及时催收应收款项,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集中清理回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作为年终结账和决算的基础性工作。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