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射阳县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借债务的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射阳县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借债务的十项规定 为加强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管控,深化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射阳县财政局 射阳县卫生局
2013年10月16日
一、不准无审批手续新上基建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一律先报经县卫生局、财政局按规划批准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基建项目审批手续。未经县卫生局、财政局同意的项目,一律视为擅自建设,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卫生部门责令停止项目建设。
二、不准无采购计划购置设备。每年10月将下年度采购计划纳入单位预算,县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共同确定当年全县医疗设备及其他设备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一经确认,原则上年内不再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设备,必须在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内申报实施,并执行县直事业单位采购规定。超计划的一律不予批准,无采购计划的一律不得自行采购。
三、不准举借新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规定,未经批准的,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各类金融或非金融机构举借债务,县卫生、财政部门要会同县人民银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借贷行为进行监督,县内任何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受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贷款申请。
四、不准拖欠工程款。县卫生、财政部门在审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建项目申请时,对于资金来源不明确、单位自筹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上报。对于已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基建项目,单位必须将自筹资金转入经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连同上级补助资金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直接支付。
五、不准拖欠设备款。设备购置项目,原则上由县卫生局或财政局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各采购单位要及时将采购资金转入县卫生局指定帐户,采购资金未足额转入的,卫生局不予采购或委托采购。个别经批准由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不得发生设备采购款尾欠。
六、不准担保或抵押。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不得用单位的房产、设备为他人的贷款行为提供抵押。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收归县卫生局统一保管。
七、不准搞内部集资。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各单位不得对内部员工搞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
八、不准向社会融资。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一律不得向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借用资金,已经发生的,必须立即用自有资金归还到位。
九、不准私借公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不得以单位职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借款,供单位使用。
十、不准发生赤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强化日常运行管理,尤其是收支管理。要积极增加收入,努力压缩支出,确保当年收支平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代表是债务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债务控制规定,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从发文之日起,再发生违规举债、违法违规筹集资金的,一经发现,暂停拨付相应额度的财政补助资金,并一律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转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