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7070337G/2013-05840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3-10-31
文号 射人社发〔2013〕2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龄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1、在原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
2、经改制的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与原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后,又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
3、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
4、自谋职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
5、其他情况下需要认定工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工龄认定需报送的材料和计算方法
1、在原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
(2)工作期间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
(3)按人社部门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其在原单位(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与招收录(聘)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经改制的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国有改制企业的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后,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2)原事业单位改制或落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后,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原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改制后自谋职业期间或者落聘期间按人社部门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前的工作年限、改制后自谋职业期间或者落聘期间与招收录(聘)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2)个人从业证明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
(3)按人社部门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其从业时间或者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工作时间与招收录(聘)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自谋职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在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
(2)按人社部门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其实行人事代理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工作时间与招收录(聘)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其他情况下需要认定工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执行。
三、办理工龄认定的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工龄认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报主管部门复核,报县人社局审定。
工龄认定后,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起薪待遇比照所在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其考核年限从试用(见习)期满正式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起计算。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资调整审批手续。
本通知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审批表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制
 
录(聘)用
时间
 
学习
工作
简历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人社
部门
认定
意见
    
经认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为        年    月。
    从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与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连续计算工龄。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批人:
 
备注
 
注:1、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的学历;
3、本表一式三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4、本表和认定工龄所需的材料一同报送人社部门审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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