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解决生活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一贯关怀,根据盐城市民政局、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民保[2010]4号《关于建立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和盐城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适当提高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这次提高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务院[1965]国内字224号文件和省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原办理了按月享受40%救济费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含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
二、补助标准:
享受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农业、非农业户口分别从590元/月、620元/月统一提高到的760元/月。
三、经费开支渠道:
按上述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的费用,仍按原渠道开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提高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射阳县民政局 射阳县财政局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