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7070337G/2013-05841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3-11-22
文号 射人社〔2013〕7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转发《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减轻城镇居民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将《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盐人社保[2013]65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盐人社保[2013]65号)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盐人社保〔2013〕65号
 
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盐城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1]143号)的要求,决定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医疗费用补偿范围
医疗费用指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并剔除其中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后的医疗费用。
二、统一居民连续缴费年限与统筹支付挂钩政策
对成年居民,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1年的,年度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简称年度限额)2万元;满1年后,每增加1年连续缴费年限,年度限额增加1.5万元,年度限额最高为20万元。对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缴费年限与统筹支付不挂钩,年度限额最高为30万元。
三、统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
根据医院等级确定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三级医院年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二级医院年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次200元。年内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次数合并计算。
四、统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分段标准及补偿比例
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分段补偿的办法。对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补偿70%,1万元以上至3万的部分补偿75%,3万元以上至本人年度限额的部分补偿80%;其中,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对应以上各段补偿比例分别为80%、85%、90%。对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补偿70%,1万元以上至3万的部分报销80%,3万元以上至30万的部分补偿90%;其中,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对应以上各段补偿比例分别为80%、85%、90%。
五、统一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病、肺心病、类风湿病等病种以及器官移植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项结算,补偿办法为:起付标准全年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补偿70%(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80%)。
六、统一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最高限额
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年度限额为7万元,个人先自负15%后,纳入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七、统一生育费用补偿标准
参保满1年且连续缴费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其中,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70%;产前检查费纳入门诊统筹补偿。
八、统一医疗费用年度限额计算口径
年度限额含住院医疗费用、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和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分娩费用等,合计不得超过本人年度限额。
九、统一门诊统筹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地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的20-30%筹集。最高支付限额为门诊统筹筹资标准的6倍,补偿比例为50%。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不设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各地可根据实际自行设立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十、取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已经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市区及部分县(市)停止执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十一、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日
 
 
 
 
 
 
 
 


 

抄送: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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