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业企业,局属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于2002年元月印发的《江苏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试行)通知》(苏建筑企[2002]07号)中第四条“原工民建三级或四级资质企业就位为劳务类一级企业,并具有一名以上本专业中级职称人员或三名以上本专业初级职称人员以及相配套专业人员的,可以承担乡镇六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县、市城区除外);单项劳务合同额在注册资本金5倍以内的工程施工”。当年省建管局出台此项试行实施意见的目的主要是在资质就位过渡期内扶持乡镇建筑企业资质就位时无法升级为总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企业,此项规定试行至今已有11年之久,资质就位的过渡期早已过去。目前,我县建筑行业仍然执行此项试行规定,这不但严重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资质等级标准,也完全违背当今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有失公平竞争。
为加强对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管,切实规范建筑企业的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第159令)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分包范围,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劳务分包企业“可承担乡镇六层以下房屋建筑施工”的试行规定,在我县辖区内停止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承揽各类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的各项活动,确保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