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20924MB0270668X/2013-0732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经济开发区 发文日期 2013-11-7
文号 射区管〔2013〕5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行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提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和《射阳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村账区管制度
村账区管制度,坚持“统一管理、分村核算”的管理体制,在保持村(居)财务自主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村(居)将各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统一委托区财务审计局进行核算和管理,纳入区统一监管,确保村级各项资金收、缴、管、支诸环节上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促进村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区财务审计局为全区村(居)财务工作管理机构,直接负责全区村(居)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操作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区财审局为村(居)财务配备代理记账会计,具体负责村(居)财务记载、报表编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区代理记账会计由区统一配备,纳入区财审局统一管理。村(居)必须设一名会计,专职负责本村(居)具体财务工作并向区财审局报告工作。村(居)会计由村(居)推荐,区确定,村(居)不得擅自更换。村(居)必须对经济业务和财务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村(居)每年年初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2、村(居)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计划,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账。对因特殊情况增加的项目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
3、村(居)年终必须根据年初预算方案及当年收支实际搞好决算方案,预、决算方案数据出入较大的,要编制决算方案说明书,详细说明预、决算方案误差的原因。
4、预决算方案、增加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说明书都必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财审局审核,区行文批复,并及时向村(居)民公开。
5、村(居)年度预、决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由区审计科负责搞好专项审计。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严行实行交区代管制度。区设立村(居)代收代管银行专户、专账,统一核算村(居)交区代管资金,村(居)集体历年的货币积累资金、各项收入、转移支付、财政补贴、土地征用费以及往来款回收等各项资金,必须及时、足额解缴区村(居)代收代管银行专户。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村(居)收取的资金必须在5天内全额解缴到区村(居)代收代管银行专户,严禁公款私存、公款私借,严禁村(居)设立个人银行过渡账户,严禁收入不入帐,严禁坐收坐支、乱支、乱借或“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一经相实,一律不得列支,不得入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村(居)所有收取的资金必须先解缴区专户后支取使用。专项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
3、严格实行资金领用计划管理制度。各村(居)必须在月末编制下一月度用款计划,区财审局在每月5日前审核、汇总后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4、严格执行资金领用审批管理制度。根据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村(居)会计填写《射阳经济开发区村居资金领取审批单》,村(居)书记签批,区财审局审核后拨付;没有列入月度用款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支付资金;当月确需新增用款计划的,严格按《射阳经济开发区村居资金领用审批单》审批流程办理,经批准后领用。
5、严格执行直接支付管理制度。确实需要现金兑付的,如工资报酬、补助、差旅费、劳务费、救济款项、日常小额经费等符合现金管理制度的支出,村(居)可以领用现金予以兑付;其他资金支付,如工程款、购买设备、大额经费等,一律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个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必须经批准后执行。
6、严格实行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各村(居)必须建立有价证券专用登记簿,对证券编号、面值、到期日、红利标准等进行详细记载。有价证券和登记簿由区记账会计登记和保管,支取时按资金领用管理制度执行。
7、严格实行现金日记账管理制度。村(居)会计负责领用和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现金收入、现金支出票据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印章,并根据发生时间顺序编制序号,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月报账时,村(居)会计必须填写《现金交接清单》和携带现金日记账,与区记账会计进行核对。区记账会计必须加强村(居)现金日记账规范化管理。
村(居)收取的农民负担费用、发包、租凭、经营、补助、往来款项等业务现金收入,必须直接交区代管,不得登记现金日记账。
四、票据管理管理制度
向农民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与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村(居)集体统一经营,承包、发包经营,代收代管,对外募集资金等的收取,统一使用由县委农办监制的《射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严禁票据之间、村村之间混用;村(居)只能使《专用票据》、《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三种票据,严格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财审局明确专人负责《专用票据》、《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的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票据领用、缴销、核对等管理制度。村(居)会计到区财审局票据专管员处领取,缴销时,区记账会计必须逐张票据核查所开出的票据是否全部入账,签字确认后,村(居)会计到区票据专管员处缴销和领取新票据。
区财审局根据各村(居)农户数和工作量情况确定领用《专用票据》本数;每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上一本缴销后,再领用下一本,否则不予领取。
五、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在年终分配前,村(居)必须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的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值剔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作其他支出处理。同时要建立好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2、公开招标制度。村(居)集体投资5000-300000元以内的水利、道路、桥梁等公益事业项目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的租赁、承包、出让等,必须履行民主议事程序,经批准后,由区招标办负责组织公开招标拍卖,具体按《射阳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流程化监管办法(试行)》执行。
5000元以下,村(居)必须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后执行,并报区财审局备案。
3、台账管理制度。村(居)必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资源性资产台账和集体资产收益台账,及时记载资产变动情况,做好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六、费用限额管理制度
电话费、差旅费、干部工资等实行限额管理;招商经费、赞助、募捐等,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按3000元以上费用票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每年初,由村(居)两委、理财小组、村民代表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参照往年数额,结合本村(居)当年收支实际状况,研究制定管理费用限额和收支预算初稿,报区财审局审核后,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报区审批,村(居)按批复规定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预算限额。
1、村(居)干部报酬:各村(居)必须严格按照区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其报酬不得突破区综合考核审批总额。
2、报刊费:各村(居)年度报刊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6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征订,每年集中会签一次。
3、招待费:取消村(居)级行政招待费。
4、差旅费:村(居)干部县内差旅费实行定额补助制度,村(居)书记、主任、会计每年分别补助2000元、1600元、1200元,其他村干部每人每年不得超过800元,总额不得突破10000元;县外出差,按实报支;所有村(居)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出差的,必须经区分工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支。差旅费总额不得突破年度差旅费预算限额。
5、办公费:主要用于笔、笔记本、纸张等日常开支。严格按年度预算限额执行。
6、电话费:一般村(居)固定电话费用全年应控制在3000元以内。严禁报支村(居)干部手机等通讯发票。村(居)书记、主任、会计每年分别一次性补助通讯费1200元、1000元、800元,其他村组干部不得超过500元,年终实行一次性补贴,村(居)年度电话费及补助不得突破10000元。
7、计划生育费:妇检、上环、取环、刮宫等手术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无偿服务;对因落实节育措施后复孕、带环怀孕对象进行刮宫、引产手术的,可给予不超过100元的一次性误工补助,村(居)不得额外开支生活费用;村(居)外出寻找计划生育的费用,原则上由违背计划生育的对象户承担。计划生育经费不得突破年度预算限额。
8、社会救济费:村(居)困难户、五保户、重病户、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确需集体照顾的,必须在集体经济条件许可的基础上,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后执行,总额不得突破年度预算限额。
9、征兵费用:用于征兵工作宣传、送检、交通、应征青年误工和欢送等费用不得突破年度限额。
10、招商经费:因对外交往特殊情况,确需支出的招商费用,不得突破年度招商经费预算限额;对招商引资效果明显,贡献较大的,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增加招商经费,否则不予报支。
11、其他经费: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3000元以下履行民主议事程序,确定范围、标准等事项,统一执行;3000元以上或特殊事项,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报区审批后执行。
上述村(居)经费具体事项明确预算限额的,不得突破;有关事项未明确预算限额的,确需支出的,在其他事项预算结余中列支,年度支出不得突破经费预算总额。
七、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列支,明确计提奖金的,按规定提取,对有功人员奖励,未明确规定,一律不得用于发放奖金。
八、引进无偿资金管理制度
向区外引进无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50万元及以下按引进总额的20%予以奖励,专项用于引资费用和奖金,村(居)集体不报支任何费用;奖励比例超过2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报区审批后执行。奖励资金拨付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程序发放,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费用审批流程管理制度
严格按《射阳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流程化监管办法(试行)》执行。
十一、结账和报账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现金收入原则上应由村(居)会计收取,确需其他村(居)干部到户登门收款的,必须2日内与村(居)会计结清账款,收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现金,更不得以支抵收。
2、当月发生的的资金收入、支出必须当月入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当月入账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不入账,视同设立“账外账”,以挪用公款论处。
3、每月1-5日为报账日,村(居)会计必须将上月发生的收入和已报批的手续齐全的票用票据报财审局审核、入账。村(居)会计对报账票据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初审,区财审局再审;对审查合格的票据,会计收取入账;对审查不合格或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会计人员有权拒收。
十二、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控举借新债,逐步化解旧债,并认真做好清理债权偿还债务工作,必须完成年度降债任务。
2、村(居)集体在债务未清偿结束前,除一事一议兴办的公益事业外,原则上不再兴办其他公益事业,更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3、举新债实行审批制度。确因群众急需,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的,必须在落实偿债责任主体和偿债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后,报区财审局审查,经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10万元以上报县委农办备案。
4、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不得进入账内核算。严格按照先还民间借款再还集体债务的原则,积极化解村级集体债务,民间借贷利率,一律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实行先还本后付息。村(居)级往来性债务不得计算利息。
5、对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区财审局必须建立村(居)债务管理台账,举新债的实行逐笔登记,还旧债的实行逐一销号。
6、严禁债权收回不入账,严禁不按程序和规定处置债权,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借债,严禁将已安排的资金变相形成债务,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合同管理制度。
各村(居)涉及财务的合同、协议、文件、会办纪要、领导批示等有效法律、政策文书和材料,必须在生效后的5天内报区财审局备案,作为收入或支出的依据。村(居)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由区财审局鉴证。
十四、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充分发挥村(居)民大会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管理职能。村(居)级年度预、决算,基本建设投资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履行民主议事程序。逐步完善村(居)民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监督方面的议事规则、议事程序、议事办法,全力提高议事质量,确保决定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规范建立村(居)监委和民主理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同时,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在村(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人数控制在每个村(居)民小组1—2人;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在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5—7名公道正直、熟悉财务知识、有一定威信的人员组成,村(居)干部家属、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监委、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报区财审局备案。
3、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接受区财审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领取《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证》,实行持证理财;理财小组成员必须保持稳定,在任期内,除经常外出不能保证按时参加理财活动、经本人申请退出理财小组的或者经区财审局认定违反理财制度被辞退的,一般不得随意调换;非理财小组成员的村(居)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帐目产生疑问时,可委托理财小组审核相关帐目,并由理财小组根据理财结果对其疑问作出解答;非理财小组成员不得无理要求参加理财活动。
4、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原则上按月理财,业务量较少的可以按季理财,每次理财必须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认真做好活动情况记载,理财结束后,要填写《民主理财报告单》作为记账附件,并列入财务公开内容。
5、民主理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审查村(居)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重点监督财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收入不入帐、少入帐的问题;财务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合规,有无少支多报账、违规支出等问题。二是盘查村(居)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物资,确保资产完整。三是审核村(居)级集体用工,核定是否存在超标准用工、假用工、人情工等问题。四是核实村(居)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往来款项,审定有无虚设往来、违规举债、无本付息等问题。
6、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充分利用村情月报载体,对涉及农民利益以及群众关心的重大财务事项要做到即时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民承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国家的各项惠农补贴和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等。所有公布的资料在公开前必须先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居)监委审批后公布,每期公布的资料都应该及时整理归档。
十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严禁不按审批程序收取,严禁不议事向农民筹资筹劳,严禁将一事一议筹劳按承包面积负担,严禁不按规定列支,否则,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村(居)“一事一议”资金单设账户、专项核算,收取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记入“一事一议资金”明细账户。一事一议资金支出,必须取得正规原始票据,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支出,要具备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购入原材料合格证、验收资料等附件。村(居)级自制原始凭证要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出工完成筹劳任务的,要分户搞好出工登记,并及时做好核对。 
十六、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财务法律法规文件管理制度、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契约及产权证书、统计资料、民主理财记录簿、村务公开资料及登记簿、土地承包清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财务工作总结等涉及财务的相关资料。各种档案资料必须按会计年度分类整理,按规定格式立卷,卷背贴上标签,填好资料归档登记簿,统一归档管理。
2、村(居)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由区财审统一保管,年度内由区记账会计收集、整理、装订、造册,年终交财审局档案管理员归档。
3、建立健全档案查阅管理制度。平时查阅档案资料必须经村(居)负责人和区财审局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借出,确需借出的要经区相关领导批准,并在借出(阅)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借阅时需两人以上签章,并确保按时收回归档。
十七、会计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
1、村(居)会计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县委农办统一颁发村(居)会计上岗资格证书,区财审局要加大村(居)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条件成熟时,积极为村(居)会计办理上岗资格证书。
2、严格实行村(居)会计上岗证年检制度。会计上岗证年检考核由区财审局具体负责,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的上岗证予以办理年检,凡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工作业绩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排列在区最后一名的村(居)会计,按程序取消其上岗资格。
3、村(居)会计主要负责村级现金出纳、票据结报、备用金领取和保管、农民负担基础数据的提交和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内部往来台账和长(短)期借款台账的登记、“三资”台账登记、有关报表的统计及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等各项业务工作。在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前提下,做好村(居)其他有关工作。
4、村(居)会计是村(居)主要干部,享受定额补助报酬,村(居)会计工资报酬一般与村(居)主任持平,年度报酬由村(居)和区财审局共同考核确定。
十八、主要干部离任审计和会计监交制度
1、村(居)主要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任期内的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运行情况、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资产资源发包招标情况、专项工程建设情况、农民负担执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等。
2、村(居)主要干部,主要指村(居)党组织书记和主任。村(居)主要干部离任,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再安排,凡审计发现违纪现象的,一律不得提拔和调动。
3、离任审计工作由区办公室牵头负责,区事业局、建管局、经发局、财审局等部门参与,审计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群众公开,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村级主要负责人任期内根据需要应当进行任中审计,区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村级主要负责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审计方式,可以区内相关部门联合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村(居)会计离任时,必须认真填写资产负债表、科目明细表和档案资料清单等移交清册,由区财审局和村(居)主要负责人联合监交。
十九、问责制度
对违反村居(社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招投标拍卖规定的行为实行问责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村(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具体如下:
1、违反规定收入不入账、少入账、资金不交区代管、坐收坐支的;
2、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违规放贷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4、未经民主程序和政府审批私自举债的;
5、基建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资产核减等未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未按招投标管理和审批的;
6、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的;
7、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8、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发放奖金的;
9、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提请区党工委、管委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党纪条规和区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区内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村(居)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区财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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