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356E/2013-06380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3-3-22
文号 射水[2013]1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水利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严肃事业单位人事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保证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树立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现根据国家人社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事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水利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格请销假制度。凡工作人员请假在一天之内的,由本人申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两天由各分管局长批准,三天以上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根据县相关文件精神,系统内各单位确因人员工作量不足而造成人员富余,个人可申请离岗创业。具体按个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同意、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在离岗创业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单位可负责缴纳集体部分的社会保险金。
第三条、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经督促仍不上班的,停发缺勤期间工资,并按人调发[1992]18号文第三条可以辞退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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