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现将《射阳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及《射阳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射阳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附件2:射阳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细则
附件3:村级防疫员统计表
2013年3月8日
附件1:
射阳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夯实动物防疫基础,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增加农民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由各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临时聘用,报经镇区政府同意后,报县畜牧兽医站备案,在指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技术推广等畜牧生产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具有一定畜牧兽医知识的人员。
第三条 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防疫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依照各镇区行政村设置和本村畜禽饲养量聘任村防疫员。同时,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可以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对村防疫员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章 村防疫员主要职责和工作目标
第五条 村防疫员主要职责:承担动物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发免疫证、填写免疫档案、动物疫情普查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协助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生产饲养情况。
第六条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操作规程,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抗体合格率达80%以上,全年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第八条 熟悉并掌握本村的畜禽生产情况,建立健全畜禽饲养登记造册和规模户免疫监管制度,实行一户一证制度,按时完成各种报表工作。
第九条 按时参加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第十条 发现疫情按照疫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配合做好疫情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村防疫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市、县、镇等有关规定;
(二)尊重科学、爱岗敬业、秉公办事、肯于吃苦、认真负责;
(三)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畜牧兽医基础知识,年龄在20-55周岁,因特殊需要可放宽至60周岁;
(四)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得到大多数村民的信任;
(五)经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的兽医资格考试合格;
(六)从事兽医工作未出现过较大责任事故。
第四章 聘用和考核
第十二条 村防疫员由各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从具备条件的兽医人员中选聘,并接受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村防疫员实行聘任制。由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临时聘用。
第十四条 村防疫员聘用为一年一聘,工作称职的可以再聘。对上岗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对不适应此项工作或工作不负责的、严重失职的,由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建立村防疫员考核制度,由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每年三次对村防疫员的强制免疫、免疫档案建立、疫情报告等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花钱买服务,绩效考核,量化积分,劳务补贴与考核奖励相结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搪塞,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蔓延的,将取消防疫员资格,并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能完成防疫任务,经教育、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防疫员资格。对在动物防疫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经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查实后,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执业规则,不按规定出具防疫证明,谎报、瞒报动物疫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射阳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细则
为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推动我县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畜禽产品安全追溯体系,根据《射阳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时间
每年考核三次,分别于春防、夏季集中补免消毒灭源、秋防结束后完成。
二、考核指标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指标共4大项,总分100分。
(一)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10分。要求村级动物防疫员能熟练掌握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现场抽查和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考试测评成绩为准。
(二)规范建立巡访监管记录20分。主要考核村级动物防疫员对责任区域内养殖户巡访监管记录建立情况。以现场抽查为主。
(三)按时完成强制免疫任务60分。主要考核村级动物防疫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的表现及工作开展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档案以现场抽查为主,免疫质量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准。 。
(四)积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10分。主要考核村级动物防疫员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以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评定为准。
三、计分标准
(一)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10分
1、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运用(5分):以现场考核为主。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掌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得2分。能灵活运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考试(5分):以考试成绩为准。在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举办的法律法规考试或测评中成绩90分以上的得5分,80—89分得4分,70-79分得3分,60-69分得2分,低于60分的不得分。
(二)正常开展辖区内规模户免疫监管工作20分
1、监管频次(8分):
每月对辖区内规模户监管一次以上,每缺少一户扣0.5分,扣完为止。
2、监管记录真实完整(6分):监管记录真实齐全,能如实反映规模户的养殖状况、防疫情况,得到养殖户的认可。少一户监管记录或记录不详细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3、情况上报(6分):及时准确上报规模户的变动情况,凡迟报或少报一户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三)按时完成强制免疫任务60分
1、强制免疫密度达到规定要求(25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查看3-5个村民小组所有畜禽养殖户。
(1)强制免疫密度达100%(20分):规模及散养农户牲畜免疫密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得满分;免疫密度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低于5个百分点时此项不得分。 .
(2)集中强制免疫后补栏畜禽及时补免(5)分:补栏畜禽及时补免的得满分;有1头牲畜或l户家禽未补免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2、免疫档案建立达到规定要求(20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查看3-5个村民小组所有畜禽养殖户。
(1)牲畜耳标打挂(10分):牲畜强制免疫后按规定要求打挂耳标,挂标率达100%的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 0.5分,有1头补栏牲畜补免后未打挂耳标的扣0.5分,两项合计扣完为止。
(2)免疫证发放(4分):按照规定,在强制免疫后按规定填发免疫证的得满分。有1 户在强制免疫后未发给免疫证的扣0.5分,填写内容一项不准确的扣0.5分,两项合计扣完为止。
(3)免疫记录建立(6分):免疫记录建立规范,不漏一户一畜的得满分。养殖户畜禽免疫后免疫记录上未登记的扣1分;免疫记录已登记但实际未挂耳标的扣1分;免疫记录出现漏项或明显错误的扣1分;免疫记录与分户免疫证不相吻合的扣1分。
3、抗体效价监测达到规定要求(15分):集中强制免疫后,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进行免疫抗体效价检测。有效抗体保护率达规定标准的得满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四)积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10分
做好疫情调查报告:村级动物防疫员兼任村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主动开展疫情普查,及时规范报告动物疫情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四、考核办法
由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考核指标和计分标准,逐人逐项打分。总分达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75-94分为称职,60-74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五、附则
(一)本年度被评为优秀党员或先进工作者,或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先进个人称号的加10分;
(二)考核结果除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劳务报酬补贴挂勾外,还将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所在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解除聘用关系。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考核,由所在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解除聘用关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
2、私自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免疫证明或畜禽标识;
3、出具或使用动物防疫伪证;
4、擅自出售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
5、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
(四)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村级防疫员统计表
镇(区)、农盐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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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防疫村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注:备注栏应填写是否在册、在岗,此表于3月20日前报县畜牧兽医站(传真),同时必须以Excel电子表格格式打印好后,发电子版本到兽医站信箱(lyw224300@163.com),联系人:薛其荣。联系电话:13182126949,传真电话:8238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