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各有关单位:
现将《射阳县海通镇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分管的工作范围,将文件认真传达和学习,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出台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安全工作班子,做好明确的分工,进一步将文件认真贯彻到位。
2013年6月20日
射阳县海通镇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安全检查责任,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镇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射阳县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射政发【2005】180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镇行政区域内各村(居)、各部门和从事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整改存在问题。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检查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并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的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并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三)组织、落实本单位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四)及时、如实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
(五)负责本单位存有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申报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安全检查负分管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安全检查负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各职能科室、部门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政府和部门的部署要求,在重大活动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开展以防高温、防严寒、防汛、防台风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组织开展停工复产、技改检修后、新项目投产前的安全大检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突出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发动和组织职工进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举报,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三章 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组织、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组织、落实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定期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三)组织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开展以防高温、防严寒、防汛、防台风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
(四)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每年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及时部署、协调和解决历史遗留的、公益性的、职责不明的等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有关工作。
(五)实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设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和整改专项资金。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正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领导责任。镇政府领导应定期组织并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重大特事故隐患整改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和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和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负责对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对有关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抽查。
(三)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总结、统计、汇总和分析,及时总结推广安全大检查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
(四)受镇政府委托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章 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十二条 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领导责任。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情况向镇政府及镇安委会汇报,并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查工作,检查情况向镇政府及镇安委会汇报,并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查。
第十三条 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镇安全大检查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特种装备、职业危害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派出所负责全镇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是浴室、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烟花爆竹运输、存储,加油站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 工商分局负责检查全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安全检查,重点负责集贸市场、超市、油坊的安全。
第十六条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检查全镇所有工业企业生产及危旧厂房的安全,尤其是砖瓦生产企业的安全。
第十七条 供电所负责检查全镇的用电安全(含企事业单位电力线路检查工作)和村(居)、单位电工的管理。
第十八条 农技服务中心重点负责检查农机作业、农药管理、海洋船只和协助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安监站负责检查所有浴室锅炉、压力容器、承压管道、厂(场)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条 公路站主要检查全镇的公路、桥梁的安全,负责对一些暂时无法修理的桥、涵设置警告标志,协助派出所抓好道路及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事业办公室(文卫办公室)全面负责检查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校车、学生的交通安全和学校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防保所负责检查全镇的食品、药品及用水安全工作,重点是饭店、熟食店、各中小学公共食堂的饮食卫生、村(居)卫生室的安全医疗、食盐使用的安全工作以及自来水厂水质检测。
第二十三条 文广中心负责检查全镇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特别是网吧、舞厅、溜冰场、剧场等场所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村建服务中心负责检查全镇建筑施工场所、沙石场、液化气站的安全检查及协助学校做好房屋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事业办公室(民政办公室)负责检查镇敬老院和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房、水、电、液化气等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水利站负责检查全镇所有闸、站、涵等防汛设施的安全和检查防汛器材的落实准备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城管中队负责检查农贸市场安全秩序、集市车辆停放,特别是过境车辆的停放,街道、集市各种电线杆、路灯等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村(居)负责检查各村(居)范围内的所有安全,重点是渡口、桥梁、教堂等。
第五章 安全检查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以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场所、部位为重点。要重点抓好危化品(含剧毒品)、公众聚集场所、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燃气(含天然气)、建筑、桥梁、渡口、特种设备、高压输电线路及设施、公众聚集场所及易燃易爆部位防火等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行业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情况。
(三)依法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照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厂房、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获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学习、考核获证和持证上岗情况,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以及申报、登记的情况。
(十)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以及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设备设施等要素的配备情况。
(十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情况,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十三)安全生产基础台账的建立及使用情况。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活动的具体要求,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内容确定检查重点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 各村(居)和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未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各项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酿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