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印 发
《新坍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镇属各单位:
《新坍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新坍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射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经营户的污染防治和管理,散养畜禽的农户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各村(居)负责各自辖区畜禽养殖的属地管理,制定村规民约,各相关单位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监管与整治工作。加强对涉及畜禽养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对现有的畜禽场按规划布局、产业要求、饲养规模、持证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实施规范化管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及时与县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进行治理整顿;对治理后仍不符合养殖环保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环保办负责全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督促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对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参与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农技中心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全镇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全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会同镇国土所做好畜禽养殖用地选址。
集管办负责对集镇范围内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用地选址,对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进行用地备案。
村建、水利、卫生、派出所、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纠纷调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村(居)或相关单位负责处理。镇环保、农技、集管、国土、卫生、工商、村建、水利、派出所等部门给予配合,必要时提请县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下列区域限制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距铁路、省道、集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1000米以内;
(二)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污染严重的企业1500米内;
(三)主要河道两侧各1000米的范围内;
(四)集镇规划区;
(五)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第八条 在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优先整治限养区内原有畜禽养殖场,对其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省、市、县规定的标准;
(二)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其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畜禽废渣、污水、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在限养区内改建和限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规划总体布局,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个人或单位,都必须到县农委申请备案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个人和单位,须到县环保局申请环评审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环保局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经处理排放达标废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
第十五条 在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七条 鼓励畜禽养殖场对产生的废渣、污水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规范利用。污水用于灌溉农田,排放前必须采取沉淀、厌氧等有效措施进行净化;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必须经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排放标准方可入田,处理工艺、地点和利用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镇农技中心和环保办必须依法对辖区内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个人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马、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猪、30000只以上的家禽、100头以上奶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在2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猪,500只以上、30000只以下的家禽,20头以上、100头以下奶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次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畜禽存栏当量换算比例:60只肉鸡=1头猪、30只蛋鸡=1头猪、1头牛=5头猪。其他种类畜禽存栏当量换算比例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