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事的十项暂行制度》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0日
县政府班子学习调研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县政府领导班子、政府组成人员学习调研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习调研质量和水平,依据省、市、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和省、市、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调研内容
(一)学习重点
1.着眼于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系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内容,以学原著为主。
2.着眼于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及时学习和领会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和最新出台的政策文件等内容。
3.着眼于提高驾驭全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突出围绕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学以致用,有针对性地学习和研究相关业务知识。
4.着眼于增强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学习宪法、通用法律法规及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内容。
(二)调研重点
1.围绕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2.围绕国家、省、市出台的规划和重大政策开展调查研究。
3.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
4.围绕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5.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二、学习调研方式及任务
1.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县政府领导班子每两个月集中学习一次,适时邀请相关领导或专家开设讲座,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县政府组成人员和镇区主要行政负责人;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集中学法2次以上。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组成人员每年有计划精读一些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理论专著,同时做好读书笔记,认真撰写心得体会。
2.坚持“走出去”调研与“沉下去”调研相结合。县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组成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或参加外出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工作经验;每年到基层和企业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完成2至3篇理论联系实际的调研文章。
三、学习调研组织及要求
1.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集体学习具体工作的落实。
2.县政府领导班子下基层调研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委十项规定,轻车简从,务求实效。
3.县政府领导班子学习调研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并建立健全学习调研档案,做到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成果。
4.县政府班子成员要按时参加中心组安排的集中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但要抽时间补学相关内容。县政府班子成员学习调研情况要及时向县委报告,每半年要进行一次通报。县政府班子成员的学习体会或调研文章适时在新闻媒体刊登。
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政府决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射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议题情况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县人武部领导参加。有关镇区、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会议时间安排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通过县政府制定的重要规划、工作计划和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七)讨论决定部门和镇(区)政府(管委会)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九)通报和讨论决定县政府其他事项。
四、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议题可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
1.通报类议题
(1)通报类议题应属于贯彻性、全局性的内容和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及时研究掌握的重要工作情况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属于系统、条线分管范围的正常工作情况,一般不列入议题范围。
(2)对上级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通报,并研究提出县政府的贯彻意见。
(3)对其他重要工作的通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能真实反映和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倾向性问题。
2.审议类议题
(1)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单位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县政府分管领导在议题提交前,要召集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先行深入研究,并向县长作专题汇报。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应事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2)审议的议题,应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二)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议题由各镇区、部门和单位提出。议题提出前,呈报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简明扼要的汇报,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左右(最长不超过3000字)。汇报材料中要将提交议题的原因、会前协调情况、请示的事项、建议或措施、需要会议作出的决定、由谁来具体承办等内容交待清楚,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2.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填好《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连同议题汇报材料、相关文件一起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县法制办审核,并附审核意见。
3.主办单位呈报的议题相关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呈县政府分管领导先行审核,条件成熟的,报县长审定。
4.经县长同意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负责收集、汇总,并根据会议准备情况和议题的轻重缓急,及时列入常务会议议程。会议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五、会议审议
(一)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时间一般掌握在15分钟以内。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后,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就有关情况进行补充发言。讨论发言要切合议题,言简意赅,每人发言最多不超过5分钟,如对讨论的议题没有意见表示同意即可。对审议类议题,各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确保议深议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审议类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推进,确保落实。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部门和镇区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
(二)凡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如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作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需报县委审议的事项,牵头部门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要求报送县委办公室。
(四)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需各镇区、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还应以县政府文件的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媒体的报道、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七、会务工作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由分管副主任组织综合一科承办,相关分管副主任及相关科室协助。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县政府办公室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议题相关材料应在会前2天送至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在会前1天将会议材料送达相关与会人员。
(三)分管的县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除特殊情况外,条线上的议题一般暂不提交该次会议审议。对一般性通报类议题,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准确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措辞应严谨、精练,与会议所作决定保持一致。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负责起草,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工联系副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相关材料,会后要及时整理归档。
八、会议纪律
(一)未经审批同意的议题不上会,协调不成熟的议题不上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议题不上会。
(二)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时,汇报单位和列席会议单位都应派主要负责人参会,一般不要带助手,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到会或需要带助手的,必须事先请示县长同意。
(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县政府月度工作交流制度
为加强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联系、协作配合,把握工作重点,提升行政效能,形成工作合力,依据党的十八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及《射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建立月度工作交流制度。
一、交流内容
(一)县政府各条线本月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二)县政府各条线下月主要工作安排;
(三)讨论或通报其他重点工作;
(四)其他需要交流的事项。
二、交流方式
由县政府各条线分管领导对本条线工作进行交流发言,必要时,安排听取部门月度工作的汇报,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具体点评和强调讲话。
三、交流时间
每月最后一周择日进行,时间半天。
四、参加对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班子成员、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参加,安排各镇(区)镇长(主任)参加。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各条线会前要对问题认真梳理,分析问题形成原因,明确症结和责任,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二)坚持突出重点。各条线汇报的月度工作,包括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安排,分别列出2-3项重点事项;一般性工作不作汇报。
(三)坚持及时落实。各条线应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按会议确定的时间节点,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会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整理工作。县政府督查室根据纪要内容,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政务公开制度
为加快推进政务公开,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升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镇(区)、县直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单位)。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下属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政务公开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各政务公开单位所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具体,让群众看得懂、用得上。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一)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1.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公开内容
(1)机构领导(包括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
(2)机构设置(包括机构简介、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职责、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3)部门动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4)相关政策法规;
(5)规范性文件(包括上级文件、本级文件等);
(6)业务公开(包括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其他业务、投诉举报等);
(7)规划计划(包括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及执行情况);
(8)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决策和结果情况;
(9)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财务预决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情况;
(10)出国(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经费支出情况;
(11)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部门兴办的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2)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
(13)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14)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15)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16)领导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
(1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19)行政审批、项目确定、土地批租、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城镇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救灾救济资金管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发证验照、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物价调整、职称评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录用、学校收费、招生、征兵等事项为必须公开的事项。
2.镇(区)公开的内容
镇(区)除应当公开与部门相同的事项外,并重点公开下列内容:
(1)镇(区)及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镇(区)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4)公共资源处置情况;
(5)镇(区)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农民负担情况,向农民集资的项目、依据、标准和使用收益情况;
(7)镇(区)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8)计划生育情况;
(9)涉农补贴、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
(10)征地补偿、土地流转、拆迁安置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11)镇(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3.镇(区)各单位及派驻站所(基层站所)公开的事项
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4.公共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
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如学校、医院、供电、供水、供气、银行等社会公共企事业部门的办事规则、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承诺、业务咨询等必须公开。
(二)涉及下列内容的信息不得公开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 以保密或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各镇(区)、各部门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三)运用政府网站、12345政府服务公共平台、政风热线四位一体平台、户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微博等载体公开;
(四)通过印发明白卡、便民手册、办事指南和民情通报等对外公布。
(五)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类政务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五、组织与领导
县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主抓,各镇(区)、各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县直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六、监督与保障
各政务公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对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浏览政务公开网站;
(七)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督查。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实施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年度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政务公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责任追究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射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县县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制定的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县镇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二)体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从实际出发,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但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为主办机关。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拟订,经制定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出进行相应调整的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意见征集及采纳与否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反馈或者公布。
鼓励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制定过程、注意制度、特别说明等必备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和听取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送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经初步审查,发现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当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六条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制定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审核工作完毕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完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经制定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制定机关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称制定机关文件形式,不包含制定机关的批复、会议纪要等内部文种。
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不少于30日,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报送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备案;
(三)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管理机构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县级部门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县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具体按照《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审工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并将负责备案工作的人员名单,报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等有关材料的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一份。
第二十七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制度、特别说明等;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报送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要求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审查的,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条 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需制定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和答复。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违反制定程序;
(五)其他应当予以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合法,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矛盾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等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纠正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仍拒不纠正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县政府决定撤销或者改变;
(二)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机关改正之前,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提请县政府及时作出中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要求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文件,并自修改或者撤销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
第三十四条 镇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或者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行政职权划分的,还应当会同县编委办一起进行协调。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者抵触,县政府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能够提供需要审查的文件或者其复印件的,应当提供。
书面审查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申请审查事项以及理由;
(三) 申请人联系方式;
(四) 申请日期。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审查申请,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六十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或者镇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制定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或者撤销其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发现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制定机关发送《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拖延纠正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将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报送途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或者汇编,并将汇总及汇编的目录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报送途径备案。
第四十条 制定机关不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年度、汇总或者汇编目录的,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县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加强队伍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
即时落实和跟踪督查制度
为确保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射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和省、市政府对督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即时落实和跟踪督查的重点内容
1、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类重大事项;
2、《政府工作报告》中各项指标任务的落实情况;
3、县政府各类会议部署工作的督查落实,主要是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各类工作会议等议定的事项和明确的工作要求;
4、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的交办督办,主要是县政府领导在各类文件、请示、报告上的批示要求;
5、县政府领导活动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
6、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7、上级领导批示件和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
二、即时落实的具体要求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镇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等制度,及时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类事项,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进行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交办事项3个工作日内启动落实程序,重要交办事项1个工作日内启动落实程序。落实程序启动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工作开展情况。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同志、承办科室和具体责任人,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办理,并落实专人起草回复意见。承办单位回复意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以《督查事项反馈单》形式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办理结果。
三、跟踪督查的开展方式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点事项和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跟踪督查,可采取下发督查通知、电话催办、随机抽查、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可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复核。 对一些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交办事项,县政府督查室可与县委督查室开展联合督查。对县政府重点工作、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等宜公开、可量化、有形象进度的重点工作任务,可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全面报道真实情况,及时反映存在问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镇区和部门,可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镇区和部门,可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意见。
四、即时落实和跟踪督查的考核奖惩
对各镇区、各部门交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比,结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和年度绩效考评,并加大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对工作落实不力、被多次催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现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调查,严肃追责。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射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办理
(一)受理。凡送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文电科签收、登记、编号,扎口受理。除县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文电科网上来文收取和收发室、文件交换岗位工作人员每天都应将收取的公文交办文人员办理。
(二)办理。
1.请示报告的办理。请示报告应由各对口科室初审把关签字后,送文电科审核。对不符合行文规范、有明显瑕疵的,文电科应退回报送单位。符合规定的请示报告,由文电科加贴请示报告阅办卡并签字确认,送办公室分管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运转。请示报告经县领导签批后(分管县领导对请示必须作出明确的意见),由文电科登记、复印留存,统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和向请示报告的单位反馈。转交有关镇区和县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文件,相关镇区、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文电科作书面回复。
2.上级来文和其他外来文的办理。由文电科加贴文件阅办卡,报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规定运转。上级重要来文和领导批示,先送县长阅示。
3.特殊来文的办理。非正式公文,除涉密的由机要室办理外,工作时间由电报房和总值班室按谁收到谁办理的要求分工办理;非工作时间,一律由总值班室办理。
(三)催办查办。对于转交有关镇区和县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请示报告,由文电科负责催办、反馈;转交有关镇区和县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文件,由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查办、反馈。
二、发文办理
(一)发文程序
1.所有发文文稿(包括部门代拟稿)统一由办公室对口科室初审,并在首页使用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拟稿纸。
2.行政措施及政策性法规性强的文稿,送县法制办审核。
3.初审后的文稿,统一由文电科送分工对应的主任、副主任审核;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稿由办公室主任扎口把关,并由文电科根据分工将文稿报县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4.签发印制的文件,由文电科负责登记、编号、复核(侧重公文格式把关)、印发、用印,校对由对口科室负责。
5.需主动公开的文件,由文电科提供发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承办相关公开工作。
6.凡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由文电科负责、综合二科协助通知县法制办按要求做好相关报送备案工作。发文程序涉及的各环节要增强时效观念,按照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完成相关处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实行发文审核把关责任制。1.对口科室负责文稿初审(由科长扎口、签字),侧重把好文字关、政策关、格式关,对涉及表彰奖励、机构编制、规划、国土、收费、财政收支、农民负担、税费减免等内容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会签;未经会签的,一律不得提交分工对应的主任、副主任审核。2.对涉及有关兼职领导排名顺序的,按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及县直部门机构排列顺序的,除主办部门外,其他一律按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射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的《射阳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明确的顺序排列;对涉及的县直部门名称统一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对人名、职务、地名和数据等应当核准。3.县法制办侧重把好法律关、政策关,确保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县法制办审核完毕后应当提交书面审核意见。4.文电科侧重把好发文是否履行了有关程序、有关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行文是否符合规范等。5.办公室分工对应主任侧重把好是否需要发文、文稿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和我县的实际、是否经有关部门会签和文字方面的审核。6.办公室主任侧重把好文稿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提出的新政策和规定是否切实可行,相关条线是否协调。7.文电科对未按照程序送经审核的文稿,不得登记、编号、印发。
(三)发文时限。
所有发文文稿,除时间紧急的外,在文稿征求部门意见并提供依据材料的基础上,办公室对口科室审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县法制办审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按规定的时限执行),各位主任审核应当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县领导签发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政策性强、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文稿,时限可根据会议提出的要求确定。各审核环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的,应向文稿起草部门或主要涉及部门说明原因。文电科负责付印的文稿,除时间紧急的外,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印制分发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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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题会议纪要的整理等工作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电报办理
(一)办报要求。文电科电报岗位实行24小时办报制度,确保电报办理保密、安全、准确、高效。
(二)收报办理。凡发给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上级明传电报,均由文电科办理。收到电报后,加贴传真电报阅办卡,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照拟办意见和电报内容的具体情况办理。
(三)发报办理。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电报,按发文处理程序办理。经领导同志签发后的电报文稿,由文电科按规定进行登记、编号、格式把关,经对口科室校对后,及时发送。
(四)催办、反馈。对于明确需要反馈办理情况的紧急、重要电报,由办公室对口科室催促相关镇区和职能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拟办意见或领导签批意见,迅速处理落实并及时反馈。
(五)清核、归档。电报需一月一清核,重点核查县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电报是否短缺、是否及时归档。电报与文件统一立卷、归档。
四、文电运转
(一)所有送签文电(其中发文发电先由对口科室初审、分管主任签署拟办意见),统一由文电科扎口负责登记后加夹传递。
(二)送签文电不要“横传”。领导同志阅签后的文电可通知文电科收取或由文电科及时收回,一般不要越过文电科进行周转。
(三)送签文电不要自行从文件夹中抽出或留存。领导同志对送签文电暂不作出批示的,可暂退文电科保管;需留存备查的,可通知文电科提供复印件。
(四)如有特别紧急的文电,需立即呈报领导同志的,可由办公室相关科室直接送签,相关科室应及时与文电科衔接,办结后告知文电科。
(五)对口科室在领导同志出差(出访)前应提醒领导处理呈批文电,并及时与文电科沟通、衔接,避免因领导同志出差(出访)造成公文积压。
五、公文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由文电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二)归档范围内的公文一律送文电科保存,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负责办理应急管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及信息内刊、人事工作的科室,每年年底需将有关资料视同公文进行归档;相关科室应每半年将县领导参加国家、省、市有关会议的材料和在县相关会议上的讲话材料及其留存在办公室的应归档材料及时送文电科清理、核查、归档。
(三)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办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五)查档。除已公开的文件外,确需查档的,查档人须持有主管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文电科办理查档手续后,方可到县档案局查阅相关档案。所查档案材料为涉密件的,只能摘录要点,一般不得复印;所查档案材料为非涉密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专用章。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印章使用,根据《射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射政发〔2014〕2号)等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管理范围
县政府办公室管理的印章主要指射阳县人民政府印章(包括钢印)、县政府党组印章、县长签名章、印鉴章和县政府办公室印章、县政府办公室党总支印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印鉴章,在县政府办公室挂牌的县政府法制办、外侨办、人防办以及挂靠和下属的县政府应急办、接待办、金融办、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的印章。
二、印章使用规定
(一)严格印章使用审批。使用县政府和县政府党组印章,须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涉及到人事、资金、土地和考核等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县长批准;使用县长签名章、印鉴章须经县长本人批准。使用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党总支印章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必要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长批准;使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印鉴章,须经主任本人批准;使用县政府法制办、外侨办、人防办、金融办、应急办、接待办、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印章的,须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除印发公文外需使用印章的,必须填写县政府办公室用印审批表,并按照相应审批权限签批后方可用印。
(二)规范发文用印管理。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须经县长签发后用印。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长签发后用印。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或不符合行文规则、原稿未经签发、字迹模糊、超出规定份数的公文,以及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或越权批准的材料不得盖印。
(三)完善用印登记制度。所有用印,均须履行登记手续。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认真审核,按规定要求注明用印内容、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在确认符合用印的审核手续后,方可用印。
(四)加强带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使用盖有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介绍信外出联系公务时,须经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具备文字依据。严格控制出具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空白介绍信的,须先经批准,并明确专人保管,出差回来及时核销。介绍信的使用应与印章使用一样保留凭据。
(五)用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下部边缘压盖日期,并尽量使年月日露出。印泥要经常保持清洁,以确保盖印质量。
三、印章管理要求
(一)所有印章均由县政府县政府办机要室管理,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
(二)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印章,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管、代用,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再移交,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县政府办公室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的,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印章到场监印。
(四)不得在空白纸张或凭证上加盖印章,如需试印,须立即销毁。
(五)大宗印刷品套印印章的,须由县政府办机要室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印,做到印随人走、人不离印,防止空白纸套印,卸印后立即存入专用保险柜。
值班应急和信息报告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值班应急与信息报告工作,推进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值守应急工作水平,保证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有序、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安排专门人员24小时值班。认真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值班人员必须在班、在岗、在位,不得擅离职守或私自换班、代班。遇有较大及其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段,加强值班管理,增加值班人员。
二、非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领导带班,其他领导保持通讯畅通。带班领导要及时掌握和处理有关信息,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先期处置。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接处突发事件信息时,应详细记录处理过程,对接收时间、拟办意见、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内容逐一登记在册,确保有据可查。值班记录薄编号归档。
四、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管理。重大事项报告要确保第一时间报送,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凡属下列重大事项,所在镇区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同时由常务副县长统一扎口,向上报送。不允许未经请示擅自向上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为:
(一)突发事件
1、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四大类突发事件。
2、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敏感人群,可能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
3、非正常人员死亡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发生的涉稳利益诉求群体跨县、跨行业的较大以上维权聚会活动。
5、哄抢、抢购和学校罢课、罢餐事件。
6、发生的聚众冲击党委政府、金融机构等重点单位、要害部门和水电油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7、发生的聚众阻断、阻挠国家、省、市和县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工的事件。
8、发生的打砸抢烧行为或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9、其他造成较大危害和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三)重特大案件
10、发生的现场杀人、抢劫、强奸等大要恶性案件以及数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11、发生在校园内部及周边暴力侵害师生或医疗机构暴力侵害医护人员的案件。
12、有组织制售有害食品、假劣药品和农资,以及破坏环境资源,对公共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的犯罪案件。
13、侵害县以上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现役军人、境外人员等特殊对象,以及政治核心区内发生的敏感案件(事故)。
14、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危险物品的犯罪案件(事故)。
15、其他产生严重危害和影响的重特大案件(事故)。
(四)安全生产信访稳定
16、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17、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以及其他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18、进京、到省、到市上访、群体性越级上访或潜在的上访事件。
(五)重要批示等
19、上级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
20、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转发给总值班室的领导批示、指示。
(六)外出离岗
21、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县的。
(七)其他
22、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等。
五、报告要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包括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下落不明人数等)、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必须详实,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
六、接到重大事项后,总值班室值班人员立即报告应急办主任(或值班主任);应急办主任(或值班主任)接报后,及时做出相关处理意见,值班人员按应急办主任(或值班主任)意见及时向分管主任、主任、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报告,并向县委办报告;值班室迅速将相关领导指示(批示)传达到有关镇区、部门办理和落实,并及时反馈。
七、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岗出县的,要提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外出。
八、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责任要求进行。值班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掌握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分清重大事项类别,并按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值班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对重大事项迟报、漏报、瞒报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厉行节约制度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省、市、县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个一律”,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配套制度规定,结合射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原则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强经费管理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和先行审核制度,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经费未落实或来源不合规的一律不得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四、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县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实行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对口部门分线接待相结合,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县接待办牵头负责全县公务接待工作,具体负责重要来宾、重大活动的接待服务和协调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餐,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在公车改革前,认真落实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一律不得新购公务车,超编制配备的公车一律上缴,超标准配备的公车一律调换,借用、租用的车辆一律退还,领导干部退休后一律不再配备、占用公车。严格执法执勤用车配备,除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外,其他部门和岗位一律不得配备,严禁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严禁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行重大节假日公务用车集中封存制度,严禁公车私驾、公车私用、公车套用私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严格实行单车核算和费用公示制度,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布车辆里程、油耗、维修等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六、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
认真执行党政机关会议管理规定,严格实行分类管理,从严控制会议活动数量、会期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格控制以各种名义召开的纪念会、研讨会、联谊会、表彰会。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在会议期间安排宴请、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除法定会议外,县内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天,不安排食宿。
七、从严控制办公用房建设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相关要求,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和改扩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以商办楼或其他名义在建的及时进行资产处置。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律不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以租用借用等名义的办公用房一律停用。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分配、使用标准,对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立即予以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仅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金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电、水、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积极使用节电、节水型产品,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