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80294926Y/2014-0759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4-10-10
文号 射安监[2014] 58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印发射阳县粉尘防爆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射安监[2014] 58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射省属农、盐场办公室,县各粉尘防爆企业:
为有效防范全县粉尘防爆危险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县安委会《射阳县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射安字〔2014〕48号)精神要求,县安监局制订了《射阳县粉尘防爆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局(联系号码:82354433、87051033)。
 
 
                           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9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委办、县政府办。
 
射阳县粉尘防爆企业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盐城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射阳县粉尘防爆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安办〔2014〕28号)和县安委会《射阳县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射安字〔2014〕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县安监局决定在全县开展粉尘防爆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击治理粉尘防爆危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暨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行动,强化粉尘防爆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粉尘防爆危险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从源头上摸清全市存在粉尘防爆危险企业的基本情况,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粉尘防爆危险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重点
(一)打击粉尘防爆危险企业违法违规建造厂房、布设生产线、除尘设施行为,整治不落实除尘、防爆措施,不落实培训、劳动防护规定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帐。督促各类粉尘防爆危险企业严格按照《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规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辨识粉尘燃爆风险,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基础工作。
(三)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
1.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厂房应为单层建筑,屋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建筑的结构,则应采用框架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在爆炸时能有效地进行泄爆。
2.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生产场所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3.应按工艺分片(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并设有泄爆装置和防雨措施,回收的铝镁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4.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5. 建立严格的清洁制度,对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每班都应及时清扫。在贮存能自燃的散装铝镁粉料时,应采取防水防雨等防潮安全措施,并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6. 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四)除金属铝镁粉尘外,煤粉、锌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纸粉、橡胶塑料粉、染料、棉花、烟草等其它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
1. 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规定要求执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企业,要立即整改。
2. 严格作业审批制度,生产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
3. 生产场所应采用防爆设备与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必须采取防止静电积累及静电火花措施。
4. 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不得有洒落粉尘聚集。严禁采用正压气体吹扫。
5. 企业应加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除尘,保证收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转。收尘系统一旦停运,必须随即停止相关生产作业。
6. 在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四、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4年9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9月下旬)。
1.县安监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落实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明确各镇(区、场)工作单位及人员,在此基础上,认真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组织企业认真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打击行为或安全隐患问题的,立即整改,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10月份-11月底)。
1.各镇(区、场)组织部署辖区内有关粉尘防爆危险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指导督促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各镇(区、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存在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3.县安监局联合镇区安监站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1.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县安委会组织对各地区开展综合督查。
2.各镇(区、场)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五、重点工作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全县产生各种有爆炸危险粉尘的企业开展全覆盖大检查,要求各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坚决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扎实开展排查摸底。一是对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检查整治专项行动检查出来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汇总分类;二是广泛发动群众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三是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中筛选重大安全隐患;四是加大暗查暗访力度,发现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排查摸底,梳理出打击整治重点,并运用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集中开展打击整治。对自查阶段排查梳理出的突出问题,按照“四个一律”要求集中力量进行打击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专项行动期间,全县各级政府每月至少开展2次联合执法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得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四)积极营造行动氛围。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活动,通过主流媒体适时报道专题行活动开展情况,树立正反两个方面典型,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处理、公开审判,强化教育和震慑效果。各地要以深化“打非治违”为主题,开展区域性专题行活动;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五)全面实行过程监督。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市、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专项行动中的责任,加强监督、加强考核,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同一企业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责任。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追究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责任。
六、有关要求
各镇(区、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每月底上报专项行动工作小结,12月8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县安监局工矿科(联系人:严海东,电话:87054433)。
 
 
 
 
 


射阳县粉尘企业(涉爆)安全检查表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所在镇(区、场)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或依据)
检查记载
1
总则
1.企业是否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8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企业是否清楚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3.企业是否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表,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岗位按规定进行巡查。
4.企业是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每名职工是否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及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是否对危险岗位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
6.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是否更换或停止使用。
查资料
 
2
建筑
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是否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是否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
2.建筑物是否按照“宜为单层,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多层宜采用框架结构”的要求建设。
3.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是否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4.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是否按照“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设置。
5.梁、支架、墙及设备等的表面结构是否便于清扫。
6.工作区是否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是否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疏散路线是否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查现场
 
3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1.卸料系统是否有防止粉料聚集的措施。
2.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3.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是否低于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4.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是否符合下列规定: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5.当存在静电危险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是否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
7.粉尘云能够被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是否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检修是否使用防爆工具。
8.是否按照“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设置除尘系统。
9.是否在所有产尘点装设吸尘罩。
10.风管中是否有粉尘沉降。
11.工艺设备的连接是否保证不进行明火作业就能将各设备方便地分离和移动。
查现场
 
4
二次爆炸的预防
1.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是否封闭严密。
2.特殊地点的清洁是否达到下列要求: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手工装粉料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进行打包的场所应定期清扫粉尘。
3.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是否及时清扫(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4.是否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器材。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灭火。
查现场
 
5
个体防护和救援
1.生产人员是否按GB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在作业场所内的生产人员是否违规贴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
3.企业是否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企业是否组织全体职工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查现场及资料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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