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射阳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遵照执行。
附件:《射阳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射阳县财政局
射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4日
附件:
射阳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央、省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覆盖拉网试点工作,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对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我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
(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三)畜禽粪便处理项目;
(四)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试点项目工程支出和污染防治设施采购。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覆盖拉网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是试点项目建设与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环保局是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是项目资金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试点工程的招标、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负责协调解决施工所需水电、场地和土方,同时按照工程建设的需要,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工程经过建筑障碍物的拆除和赔青,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矛盾。
第七条 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审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省环保厅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上级补助资金要全额缴存县财政专户;各镇按照实施方案自筹资金,要全额缴存所在镇财政所专户。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规定,执行立项、可研、初步设计、评审、招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项目设计勘探、工程质量检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决算审计、招标代理由项目所属镇组织实施,费用在镇级配套资金中支付。工程监理由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委托或招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费用在专项资金中统一集中支付。
第十条 因地制宜,选择经费投入省、运行成本低、处理效果好、易操作维护、老百姓欢迎的农村环保实用技术。优先选用成熟工艺和国产设备,杜绝盲目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购置费用。
第十一条 为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所有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各镇制定工程设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方案需经县环保局、县财政局通过后方可实施。各镇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依照规定程序实施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县招标中心统一招标,工程设备项目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镇人民政府根据统一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采购合同,严禁暗箱操作或自行指定施工、供货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标识管理。在项目区主要建筑物显眼处树立标牌,标牌名称及标牌上要注明项目的内容以省环保厅、财政厅设计的格式为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指上级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拨付给中标单位。项目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实施镇政府提出项目资金拨款申请,经项目所在镇、县环保局、财政局等单位进行现场核实查验,县财政根据工程项目的初审意见和工程项目方案、评审预算、招标(或政府采购)结果、工程监理意见等相关资料,由财政支付中心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各镇按照实施方案拟定的自筹资金实施的工程量,由镇区按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原则上工程进度达到90%时,支付不高于60%的项目资金,剩余资金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一次性支付(扣除10%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度。专项资金支持的村镇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相关管理制度、考核验收等情况向示范片区村民张榜公布一周以上,同时在县政府网站以及县财政和环保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情况月报制度,各镇人民政府每月末将计划实施进展、存在问题和采取措施等情况报县环保局和财政局。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所有工程必须经过规范的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由县审计局牵头,县环保局、财政局协助办理。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应及时做好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随《报账拨款表》上报,具体包括:(1)项目批复;(2)新、旧地点照片;(3)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4)招投标有关文件、中标书;(5)施工合同;(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9)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10)砼抗压强度检测报告; (11)混凝土施工记录;(12)施工日志; (13)监理日志及监理报告; (14)工程结算及审核;(15)决算审计报告;(16)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质量监测评定报告;(17)县级验收意见;(18)资产移交表;(19)管护责任书。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建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检”监控体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均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县财政局将会同县环保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工程各工序进行现场监督。按照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指导监督,施工材料和土建基础等构件,以及隐蔽性工程是施工监理的重点,施工的各分部工程必须经工程监理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 镇、村要进一步完善养护管理制度,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资产移交给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理责任人,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研究制定长效的养护资金筹资政策,建立起长期稳定的筹资渠道,确保养护资金到位。
第十九条 在资金管理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经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停止拨付中央、省补助资金,对虚拟项目冒领资金,将如数追回或在其它项目中扣减。因渎职、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的,将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环保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