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356E/2014-07303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4-06-01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江苏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资质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取得省水利厅发放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按照水利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分别简称为A类、B类和C类证书,其中A、B两类人员不可报考或持有C类证书。

      第六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能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知识考试采用书面闭卷形式,一般每个季度举办一期。

      第七条  省水利厅建立“江苏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所有申请考核的企业须登录该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省水利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的统一管理。

      能力考核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知识考试由省水利厅委托有关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水利(务)局组织开展。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水利厅审核。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考核申请表及企业考核申请汇总表(附录1、附录2);

      (三)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的近3个月养老保险交费凭证;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大专及以上或同等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受到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且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在15个工作日内,对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届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在每一个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当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且至少参加1次由省水利厅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应按规定向省水利厅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附录3、附录4);

      (二)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省水利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三)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材料;

      (四)考核合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六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合格证书不予延期,自动失效。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或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省水利厅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四)不再适合从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企业名称或者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并按照以下要求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表(附录5);

      2.企业名称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表(附录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三)个人信息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表(附录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四)个人工作单位变更

      1.现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表(附录5);

      2.申请人与原聘用企业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及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五)证书污损补换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表(附录5);

      2.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六)考核证书遗失补办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表(附录5);

      2.刊登有遗失作废声明的省级媒体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七)证书注销

      1.申请人出具经所在企业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

      2.考核合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办理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变更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办理,自动失效的证书不予受理。一年内,同一本考核合格证书一般只能进行1次个人工作单位变更。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水利厅将收回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发现伪造、骗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省水利厅应没收或撤销其证书且2年内不得申请考核,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附录同水利部《考核管理办法》中的附录。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