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7XC/2014-06770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4-6-24
文号 射财企〔2014〕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财政局关于建立涉企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的通知

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3〕21号)、有关涉企项目申报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我县涉企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各环节相关人员责任,增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责任意识,从运行机制上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绩效,防控风险。
  二、对象及范围
  申报国家、省等各级财政扶持的涉企项目,使用各级涉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工作机制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承诺,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部门进行承诺;同时,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以书面方式进行承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县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对涉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使用及相关环节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诺内容
  承诺制贯穿于项目资金申报、审核、使用各环节。
  (一)申请备选入库承诺
  企业正在实施或拟将实施的符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条件的项目,在申请备选进入涉企财政项目库时,在对项目实施内容、预计完成时间、资金筹措、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基本情况在详细说明的基础上,必须对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内容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承诺(详见附件1)。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承诺等材料,审核后列入项目库,并及时传递财政部门。
  (二)项目申报承诺
  申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优选或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中推荐产生。企业对符合上级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规定,经县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库中筛选拟推荐或报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的向省级部门申报项目时,必须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承诺(详见附件2)。
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宣传、指导、审核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同一项目(建设内容)有无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申请的财政资金是否符合申报通知或指南规定、申报金额及项目实施时间是否恰当、所申报材料(文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进行审核、把关。
县财政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结合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及现场核查情况,联合向省级部门进行承诺(详见附件3)。
  (三)资金使用承诺
  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必须对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核算等内容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承诺(详见附件4)。财政部门履行审核、报批等相关程序后,将财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承诺程序、现场核查及时间要求
     涉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承诺,并报一份给财政部门存查。承诺时间:项目申报截止前五日(以下均指工作日)。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县财政在项目申报截止前两日完成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表(详见附件5)。现场核查表是县财政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向省级部门进行承诺的重要依据。
  县财政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向省级部门进行承诺。承诺时间:项目申报截止之日前。
  六、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把好项目申报关,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及汇总上报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导向及有无重复申报等问题负责。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把好资金拨付关,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资金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对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追回所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所有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试点县整合资金
  省对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整合试点资金(简称为试点县整合资金)的项目除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外,还应执行以下程序及规定:
  (一)信息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等在县政务网等新闻媒体公布10日以上。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照通知及申报指南,真实、完整、按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三)项目初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将拟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报县财政部门会商。
  (四)项目评审。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包括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项目评审组应认真填写现场评审报告(详见附件6)。财政部门全程参与项目的评审。
     (五)项目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7日以上。
  (六)资金分配。项目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项目提出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与财政部门会商后,联合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七)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必须对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等内容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承诺(详见附件4)。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及时足额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八)项目备案。按上级通知要求及时将确定的整合资金支持计划和项目联合上报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九)项目监管。充分发挥驻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项目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资金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十)资料归档。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申报材料、评审程序、评审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射 阳 县 财 政 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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