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7XC/2014-06735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4-6-10
文号 射财企〔2014〕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印发《射阳县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兑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老旧机动车淘汰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推动我县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县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射阳县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兑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射阳县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兑付管理办法》

 

射阳县财政局   射阳县公安局    射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9日


附件

射阳县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兑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我县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规范和加强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的兑付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公安局是老旧汽车审核淘汰工作的主要责
任单位,县财政局是淘汰引导资金拨付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是老旧汽车淘汰后污染减排量的统计单位,县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是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的执行单位,负责车辆的审核报废和向车主兑付补贴资金等具体工作。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共同对老旧汽车淘汰工作及资金兑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范围:
  1、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
  2、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汽油车;
  3、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
  已享受其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不得重复享受引导资金补助;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必须报废,不享受补贴。
  第四条  发放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每辆补助2500元。其中:省级引导资金补助2400元/辆,县级补助资金100元/辆。

  第三章  申领发放流程
  第五条  报废车辆的车主领取补贴时,需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指定的业务窗口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报废公司证明;
  3、车管所的注销证明;
  4、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5、车主是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废车辆的车主须认真、如实填写《射阳县老旧机动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车辆补贴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单位账户或车主(个人)存折。如因申请补贴的车主较多无法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车管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补贴兑付日,并另行通知车主。
     第六条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要明确专人加强对车辆报废材料的审核,严格防止违规报废等情况发生;定期与县财政局结算补贴所需资金。
  第七条  县公安局车管所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及本年累计发放的补贴情况,内容至少包括领取补贴的车号、车辆类型、车主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报废时间、回收证明编号、车主同名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补贴金额等。
  第八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老旧机动车淘汰引导资金的监管,督促县公安局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审核,及时发放。
     第九条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对车辆报废情况及补贴资金的兑付将不定期开展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引导资金的单位、个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老旧机动车淘汰引导资金的发放,需接受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必要时应当采取媒体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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