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安字[2014]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省属驻射农、盐场,各涉氨企业:
根据县安委会《全县涉氨企业安全隐患集中治理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全县涉氨企业从今年5月份开始,开展了安全隐患集中治理活动,至8月份这项活动将进入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为了扎实有效的开展好本次活动,全面完成集中治理工作各项工作任务,就活动验收总结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步骤安排
1、从今年8月份开始,由涉氨企业向所在镇(区、场)提出申请,涉氨企业所在镇(区、场)进行初步核查,核查具备验收条件的,报县安监局;
2、县安监局组织验收组,对镇(区、场)核查上报的涉氨企业组织综合验收;
3、涉氨企业申报核查时间为8月底前,各镇(区、场)对8月底前没有申报的,要核实没有申报的原因,对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展治理活动的或没有申报的,要求限期在9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并申报,9月底前仍未申报核查的,各镇(区、场)要立即报县安监局,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改、核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4、对长期关停没有生产经营的涉氨企业,由所在镇(区、场)核实后,出具书面证明报县安监局备档,这类企业在开车前必须按照整治要求进行核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
5、对核查、验收存有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企业,限期期满后仍未整改完毕或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改、核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二、验收组组成
每个验收组,由县安委会指派县安监局或县质监局、工商局、住建局、消防大队一名负责人带队,县安监局、质监局、消防大队业务科室人员参加,对重点企业酌情聘请专家参加。
三、验收的法规依据和内容
1、《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及其指导书中涉及到的相关法规;
2、《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
四、验收情况处理意见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3、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5、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 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验收要求
1、各镇(区、场)要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涉氨企业,帮助各涉氨企业做好验收申报工作,并做好验收各项协调工作。
2、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涉氨企业治理验收工作,及时派出业务骨干人员参加验收工作。
3、县安监局要在验收前组织参加验收人员进行学习,认真理解各项法规标准及验收检查表式,统一验收标准口径,统一验收要求。
4、验收组对企业验收后,要及时向企业反馈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由相关部门发出相关文书,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5、各镇(区、场)和县验收组在对企业核查、验收工作中,要填写核查表和验收表,并与企业双方签字。
附件一、射阳县涉氨企业安全隐患集中治理验收申请表
附件二、射阳县涉氨企业安全隐患集中治理验收表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安委会,县委、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