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7070337G/2013-05834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3-8-12
文号 射人社〔2014〕5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高温期间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当前正值盛夏季节,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期间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障特别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省人社厅苏人社发[2014]240号和市人社局盐人社法[2014]15号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夏季高温期间职工劳动保护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温天气作业缩短工时等劳动保护措施,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抓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日最高气温分别达到35℃、37℃、40℃以上时,依法缩短工作时间,积极采取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以及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要积极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各镇区要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本通知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以及以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职工工资、奖金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县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二、认真遵守工作时间相关规定,严格制止超时加班行为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建筑施工等企业,要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依法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凡每天加点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加点超过36小时、每周不能保证休息一天、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以及不依法建立考勤制度、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等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对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加班加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并给予公开曝光。
三、强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认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女职工、未成年工比较集中的用人单位,要制订相关措施,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妇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高温作业,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对造成损害女职工、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等危害后果的,要从重从快惩处。要高度重视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和暑期打工学生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名为提供实习和勤工助学岗位,实为招工用工,特别是招收未成年工。严禁使用童工。
四、加强工资支付情况预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各中心要按照射人社[2013]71号《关于建立企业工资支付预警机制的通知》要求,定期排查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支付情况,每月上报一次排查情况。凡因工作失误未能排查出欠薪情况的,或故意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重点领域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排查,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
各中心必须加强对本辖区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预警和排查,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加强监管,将建设领域、经营困难企业、停产和半停产企业以及有欠薪不良记录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对一般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对群体突发性事件,要按照《射阳县劳动保障监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情况,并做好稳控工作。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2日
 
抄送: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分,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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